首先,投機所指的客觀對象發生了巨大的甚至是劇烈的變化。就上世紀80年代主觀臆測的價格“尋租”而言,隨著價格“並軌”,至少商品價格已經基本由市場供求調節,各種“奸商”已經如風煙消雲散,不再作為壹個特殊群體存在。就不允許計劃的經濟現象而言,90年代的進程從80年代延續至今,越來越多的人退出了投機的範圍。所有的個體戶、雇傭、拐賣、“黑市經紀”都已經合法或“漂白”。就任何社會都可能出現的欺騙和囤積行為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為復雜,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投機倒把之類的“口袋罪”對這個帖子來說顯然是尷尬的。因此,90年代以後,壹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相繼問世,如《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產品質量法》(1993)、《合同法》(1993)。
其次,人們對投機概念的理解隨著時代特征發生了變化。90年代以後,談到投機,人們不再感到恐懼和羞恥,也不再試圖把壹些經濟現象從中分離出來使之合法化,而是給出“新的解釋”。廣州市長說,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是要不要“炒”,而是要不要“炒”。“暴利”問題也是如此。期貨是壹種“傾銷”,就是按照價值規律來做。哪裏的價格高,哪裏的貨就去哪裏。也有人說,沒有“投機”就不能把握市場機會,沒有“暴利”就不能搞活。還有人分析:“嚴格來說,投機更多的是壹個經濟學名詞。投機是尋找交易機會;倒置就是所有權的轉移。”
在此背景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3月1997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刪除了投機倒把罪,並分解了幾個常見的罪名,即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船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2006年3月1999日、6月16日、8月23日5438+0日、8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答復的形式表示,仍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也就是說,投機倒把罪被取消了,但工商執法中仍可以投機倒把的名義處罰相關企業或經營者。但此後,工商部門在查處投機倒把案件時,經常出現投訴和復議,人們開始討論該條例的存廢問題。
批評主要集中在,第壹,規定的法律來源,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說明其法律依據。二是投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即如前所述,投機所指向的許多經濟現象已經合法,將許多新的經濟“失序”現象定義為投機過於籠統。三是執法中的隨意性,即條例中的“自下而上”條款等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給工商執法中的任意解釋和濫用權力留下了空間。
基於此,很多人呼籲全國人大審議廢除該條例,投機倒把之名在工商執法中逐漸少用,似乎已經被世人割裂和遺忘。讓“暴利”成為公眾話題的最新案例是“月球大使館”案。
5438年6月+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月球大使館”)因涉嫌投機倒把被朝陽工商分局叫停,其營業執照、公章、經營資金、月球土地權屬證書被扣押,並責令其退還已出售月球土地的錢款。6月165438+10月,該公司向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朝陽分局的強制措施,並返還被扣留的款物。在法庭上,原被告與被告之間的攻防焦點,其實是《條例》的適用性。2006年6月5438+10月,海澱區法院認定該公司銷售月球土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於投機倒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07年3月,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做壹個簡單的分析。第壹,這個案件的新聞效應很大程度上是投機性的。此時,市場經濟已初具規模,投機案件的出現,讓人感到“何夕?”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投機“名”顯然難以匹配社會經濟關系的“實”。第二,如“賣月”行為,爭議多在於將其判定為投機行為是否妥當,打擊無疑是必要的。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解釋,雖然“賣月亮”的行為明顯具有欺詐性,但現有法律中並沒有確切的條文可以依據,最後援引《條例》最後壹款進行處罰。工商部門的及時介入,避免了公眾因所謂的投資月球而遭受經濟損失。[76]這個說法有道理,反映了圍繞市場經濟的相應法律法規的滯後和不完善。
此後,廢除該條例的進程加快了。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表示,正在抓緊起草制定市場監管行政法規,以取代《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77]2008年6月5日65438+10月6日5438國務院公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廢止49件行政法規,廢止43件行政法規。條例及其細則在無效之列,理由是“調整對象已經消失,但實際上已經失效”。對此,國務院法制辦指出,包括《條例》在內的壹些行政法規,只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在這壹特定階段結束或者特定對象消失後,應當宣布該行政法規失效。
下壹步是明確法律中的相關規定。2009年8月27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59部法律的141條進行了壹攬子修改,基本解決了現行法律法規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其中壹條是刪除計量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鐵路法、煙草專賣法中關於“牟取暴利”和“牟取暴利罪”的規定,進行修改。
到2011110,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7件行政法規,修改了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其中壹條是刪除了《金銀管理條例》和《國庫券條例》中關於“投機倒把”的規定。
至此,圍繞投機的爭議塵埃落定,投機概念徹底退出現行法律法規,淡出社會經濟生活。投機倒把犯罪的興衰是當代中國經濟運行態勢和制度變遷路徑的標誌之壹。它從壹個側面反映了對“什麽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認識的逐步深化,也見證了當代中國法制建設邁出的歷史性步伐。如今,雖然有人呼籲恢復投機倒把罪,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人們應該正視這種聲音引發的社會經濟現象和問題;事實上,中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市場經濟法治化方面還有越來越多的實事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