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章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章程

(2008年9月27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9年4月4日民社登[2009]7036號批準備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英文名: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R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橡膠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獨立、自立、自律、自強的原則,落實企業家會議,努力打造壹支精幹的本集團專業團隊。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註冊地:北京市西城區六堡康街1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經營範圍: (壹)組織收集和傳遞國內外與橡膠工業有關的科技和經濟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網站。

(2)組織或參與行業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動態、進出口動態、原材料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爭取國家給予行業相關優惠政策。

(三)推進行業自主創新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開發應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評估、交流和推廣。

(四)組織本行業人才培訓,促進人才交流。

(五)組織開展橡膠行業領域的咨詢活動。

(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制定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協助政府組織行業內產品價格自律,監督經濟運行中的問題,促進工貿協調、產銷銜接和市場不斷規範。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和參加國際科技信息、經貿交流、國內外展覽、出國考察等活動,開展與國內外同行和同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工作。

(八)實施科學發展、品牌戰略和循環經濟,推進企業科技創新、產學研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9)配合政府部門,積極參與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國際貿易爭端,保護產業利益。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接受從事橡膠工業生產和配套服務的單位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壹定的條件、規格和影響;

(三)有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的願望並按規則提出申請;

(四)擁護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規章制度。

第九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申請程序和審批程序

(1)凡要求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的單位,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並介紹其情況:

(2)協會收到申請後,秘書處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發給登記表:

(3)申請人收到報名表並如實填寫後,連同會費65,438+0,000元寄至協會秘書處;

(四)秘書處收到登記表和會費後,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秘書處應及時發放批準通知書和會員證書,寄送資料和刊物,通知其參加活動和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有優先或優惠獲取我方出版物和資料的權利;

(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有權向本會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5)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壹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為協會組織或撰寫學術論文和技術報告,提供反映情況的各種信息和經驗材料;

(五)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故停業、合並、轉產的,應當及時通知協會註銷會員資格。無故不履行義務的,停止發送所有信息壹年,兩年內視為自動退出。會員的退出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通過重大建議並形成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吃苦耐勞,有壹定的組織工作和業務能力,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考核專職人員的工作表現,向理事會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中國橡膠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9月27日經公司第七屆(第二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 上一篇:中國對外貸款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