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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

罪刑均衡原則的概念

罪刑均衡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的同形復仇和奴隸社會的平等復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罪與罰平衡思想最原始、最庸俗的表達。罪刑均衡作為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最早是在八世紀由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被視為刑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值得註意的是,自19世紀末以來,隨著犯罪人類學學派和犯罪社會學派的興起,傳統的罪刑均衡原則受到了強烈的挑戰。行為人中心論和人身危險性理論的出現,保安處分和無期徒刑制度的實行,削弱和排斥了刑事立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則。然而,罪刑均衡原則所蘊含的公平壹直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刑法價值。因此,從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來看,盡管罪刑均衡原則在內容上有所修改,但其作為刑法壹般原則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可見,我國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則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刑罰的輕重與所犯罪行相適應和刑罰的輕重與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罰的輕重與所犯罪行相適應,體現了報應觀念,要求刑罰的輕重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刑罰的輕重與刑事責任相適應,體現了預防的理念,要求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因此,我國刑法中罪刑均衡原則的規定體現了報應與預防相統壹的刑法理念。當然,這種統壹不是平分秋色,而是應該有所側重,即以報應為主,預防為輔。體現在刑法第五條的規定中,以刑罰輕重與所犯罪行相適應為主,以刑罰輕重與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為輔。

第二,罪刑均衡原則的立法體現

我國刑法除了明確規定罪刑均衡原則外,在立法內容上始終貫穿著罪刑均衡的理念。這壹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是

(壹)科學嚴謹的刑法體系

我國刑法總則建立了科學的刑罰體系,按照刑罰方法的輕重順序排列。各種刑罰方法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可以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運用,從而為刑事司法中罪刑均衡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二)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根據各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險性,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區別處罰原則。比如,對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造成的犯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預備犯與既遂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未遂相對於犯罪既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等。此外,刑法總則也著眼於刑罰個別化的要求,規定了壹系列刑罰裁量和執行制度,如累犯制度、假釋制度等等。

(3)量刑幅度不同。

我國刑法分則不僅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建立了犯罪體系,而且對各種具體犯罪規定了可分的、靈活的、大幅度的法定刑。這就使司法機關能夠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對犯罪分子處以相應的刑罰。第三,罪刑均衡原則的司法適用

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要求,結合我國刑事司法的實際情況,司法機關在貫徹這壹原則時應首先解決以下問題:

(壹)重視量刑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罪刑均衡原則,首先要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和定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長期以來,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對量刑的重要性存在著錯誤的認識。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量刑幅度相當大,只要性質準確,判多少年無關緊要。基於這樣的認識,在處理申訴和上訴時,形成了壹個不成文的規定,即只有那些性質確實錯誤的,或者量刑極輕、極重的,才會改判,而那些量刑輕、重的,才會維持原判。針對這種錯誤傾向,為了有效貫徹罪刑均衡原則,需要提高司法機關和法官對量刑重要性的認識,把定性準確和量刑適當作為衡量刑事審判工作質量不可分割的統壹標準,以檢驗每壹個具體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

(2)糾正重刑主義

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罪刑均衡原則,還必須糾正重刑的錯誤觀念,強化公正量刑的執法理念。由於種種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中國深受封建刑法觀念的影響。重刑傳統作為封建刑法的重要表現之壹,在壹些法官心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社會治安不好的時期,重刑觀念尤為突出。必須指出,重刑主義是壹種野蠻落後的刑法理念,與罪刑均衡原則直接對立。因此,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重刑主義的危害,促使每壹個法官樹立公正量刑的理念,切實把他作為壹種犯罪來懲罰,而不是浪費他的時間。

(三)實現量刑均衡

司法實踐中是否應當貫徹罪刑均衡原則,還應當糾正量刑輕重的懸殊,實現量刑均衡。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類似的案件應當在同等程度上處理。但是,從我們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是有差距的。情況基本相同的案件時有發生。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審理,甚至由同壹法院的不同法官審理,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粗心大意,也有司法活動中缺乏統壹標準,還有法官個人職業素質等各種復雜因素。為解決量刑失衡問題,應進壹步加強司法解釋,為正確適用刑罰提供明確標準。同時,要加強刑事判例的編纂,重視判例在刑事審判中的指導作用。此外,還應改進量刑方法,逐步實現量刑的規範化、科學化和現實化。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是啟蒙時代的產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鳩的《波斯書信》。真正把罪刑法定上升為刑法總則的是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罪刑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壹是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壹個方面可以稱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第二個方面可以稱為消極的合法性原則。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各有其含義。罪刑法定的積極原則和罪刑法定的消極原則的統壹,運用刑罰權力懲罰犯罪、保護人權和限制刑罰權力、防止濫用和保護人權,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全面而正確的含義。罪刑法定原則的這兩個方面的意義集中在壹點上,就是保障人權,這才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意義。

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必須合法,處罰必須合法”。由此衍生出以下原則:(1)法定主義;排除習慣法;排除絕對無限期的刑罰;沒有類比;禁止溯及既往地重復法律;刑法的明確性。

傳統上,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是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理論和心理強制理論,但現在普遍認為是民主和尊重人權的思想,或者說是民主和自由。民主要求刑法的法定主義,即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規定,不能濫用刑罰。尊重人權就是刑法要保護人權,不能妨礙公民的行動自由,這樣公民就必須能夠預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罪與刑必須事先明確界定。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社會保障人權的要求和體現。刑法的功能是從國家的角度打擊犯罪,保護公眾;從公眾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限制國家權力,保護人權。壹方面,罪刑法定,必須依法定罪處罰,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另壹方面,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體現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對人權的保障。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功能的有機結合,其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權。

罪刑平等原則的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壹項普遍原則。鑒於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現象依然嚴重,為落實憲法規定,刑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犯罪的人,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罪刑平等的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就犯罪分子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無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華和表現如何,都將平等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也將同等處罰。就被害人而言,凡是受到犯罪侵害的,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的相同權益應當受到同壹刑法的保護;對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得因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財產狀況而有所不同。

罪刑平等原則在刑法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念平等

定罪平等,就是任何人犯罪,無論他的地位有多高,立了多大的功勞,都要毫無例外地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們的社會中,雖然法律特權已經消滅,但封建特權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封建等級制度的社會基礎在壹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所以壹些人憑借他們的特殊地位和身份逃避法律。因此,定罪平等意義重大。定罪平等原則體現在刑法分則中,如刑法第六條至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法適用的空間範圍。這些規定表明,只要實施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無論在我國境內境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我國人民和外國人在適用我國刑法上壹律平等,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權。此外,我國刑法分則中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罪刑平等原則,特別是適應我國經濟結構的變化,從過去重視對公共財產的法律保護轉變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如將1979刑法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為1997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範圍由集體生產擴大到個體生產。

(2)量刑平等

是指實施同壹犯罪,除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外,應當以同樣的刑罰處罰。因此,量刑平等並不是不管犯罪情節而絕對同罪同罰。《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壹量刑原則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也包含了所有犯罪分子都應當依法受到公正平等的懲罰的內容。

(3)執行中的平等

執行平等是指在刑罰執行中,對他們壹視同仁,不能因為他們的身份和地位而有所特殊。

以往在討論罪刑平等原則時,往往註重定罪與量刑的平等,而忽略了執行中的平等,這是不應該的。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執行中的不平等是客觀存在的,特別是壹些人通過各種手段獲得非法減刑假釋,極大地損害了判決的嚴肅性。因此,刑法嚴格規定了減刑、假釋的程序。《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這壹規定體現了執行的平等性。

第三,罪刑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罪刑平等原則不僅應體現在立法中,還應體現在司法活動中。在司法適用中貫徹罪刑平等原則,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罪刑平等原則的正確理解體現在司法適用中,即依法平等對待不同的人。當然,罪刑平等並不意味著對同壹罪行的絕對懲罰。因此,在司法活動中應正確協調平等與差異的關系。平等不是完全否定差異,而是建立在不同情況下的正確差異之上。沒有差異,就不可能有平等。平等的本質在於正義。任何有助於實現刑法公正的差別都應該得到承認,並且不違背罪刑平等原則。

(2)反對封建特權。由於封建傳統等級思想的影響,現實生活中諸多因素對公正執法的幹擾,以及司法水平、司法意識和司法人員素質的原因,應當承認,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刑法適用違背罪刑平等原則的特權現象。堅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就要反對刑事司法活動中的各種特權思想,做到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適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予以懲處,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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