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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物資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中國醫用材料協會是由醫藥原料、藥品生產、醫療器械、制藥機械、醫療器械和專用設備、醫藥化工原料、中間體、原料、石油化工產品、食品、動植物、水產、包裝材料、金屬材料、中藥材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英文名稱:中國醫用藥材協會。縮寫:CMPMA。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和行業服務,保持協會、企業與政府的密切聯系,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我國醫藥原料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我們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的登記機關是民政部。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醫藥工業、醫藥商業、藥品零售連鎖、保健品、化妝品、保健食品、醫藥物流、醫藥原料、醫藥中間體、民族藥、天然藥物、醫療器械、制藥機械、醫用化工原料、藥用包裝材料等企事業單位,以及醫學院校、科研機構、醫療社會團體。吸收從事醫學教學和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作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單位全體成員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為成員單位代表。如有變動,應由新的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更換,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支持協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本單位在醫藥行業各領域具有壹定的實力或影響力,在醫學研究方面有壹定的學術造詣和實踐經驗;

(4)協會認為可以接受的。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加盟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登記表;

(2)材料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後頒發會員證書,並在本會網站和刊物上公告。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候選人離開本單位的,由原單位推薦具備相應審批條件的新候選人,企業名稱變更由新名稱的企業報協會備案,副會長候選人變更報理事長會議審批。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參加協會活動並獲得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內部資料、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

(6)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聯系方式變更時,及時通知本會;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並提供相關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學術論文和資料;

(六)關心協會工作,自覺維護協會利益和聲譽。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批準,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會員資格中止期間,其在本會的權利中止,但仍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壹)1年不繳納會費;

(二)2年內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不履行協會規定的義務,經會員(理事)大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6)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章程的,經會員(理事)大會或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退出俱樂部、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俱樂部的相應權利、義務和職責將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壹節會員大會(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協會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決策;

(六)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提名選舉辦法,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九)決定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為期五年。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會議議程。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5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會員(會員代表)臨時會議。臨時成員(成員代表)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名單;

2.明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按照本會章程召開;

3.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第二十二條董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多少確定當選董事。

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壹)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罷免;

(3)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負責人包括:壹名會長、若幹名副會長和壹名秘書長。

董事包括單位董事和個人董事。單位主任代表由單位推薦,應當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單位主任替換代表必須得到理事會的批準。董事兼任執行董事的,應當壹並辦理調整手續。如果個別董事因任何原因不適合擔任董事,他應辭去董事職務。

同壹單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不得同時擔任董事。

第二十五條對董事的要求:

(a)領導或管理壹個能力強、事業有成的機構;

(二)認可協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願意為實現協會宗旨做出貢獻;

(3)為人真誠正直,在行業內有壹定威望。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置和人選;

(四)籌備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決定調整部分董事,但調整後的董事不得超過1/4的原則;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壹)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表決通過(不少於1/2)方可生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並享有表決權。董事本人在壹個任期內必須至少出席1次董事會會議,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董事資格。

執行董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從董事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當選人員按得票多少確定。

本協會負責人應在選舉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後,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下列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壹)罷免執行董事、副會長、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交流會不決定副會長和秘書長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經總裁或50%的董事提議,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由董事互選產生,最多不超過董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十六條第壹、四、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經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辦公室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如有變動,由其所屬單位推薦新代表更換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執行董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並享有表決權。執行董事本人在壹個會期內必須至少出席執行理事會1次,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執行董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三十三條50%以上的執行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執行理事會會議。臨時會議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4)秘書長專職;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將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和理事會同意,副會長或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本會理事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督協會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四)監督協會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

(五)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提出建議;

負責人會議應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負責人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負責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由行長、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審閱並簽字。會議記錄和決議應當保存20年。

第五節辦事處和分支機構

第四十壹條辦事機構是本協會的內部機構,受理事會領導,由秘書長授權。

辦事處應與本協會的住所壹致。

協會應建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管理制度,其工資和獎勵辦法由秘書長提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本會將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中國* * *產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二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和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和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權對外簽訂任何協議。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章程,接受協會的領導,執行協會的決議。開展對外活動時,必須冠以協會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有其他名稱,不得有單獨的章程和標識。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五十條協會在變更任期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五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五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六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直接終止:

(壹)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二)成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籌建人數。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於2010,110,13第四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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