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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反壟斷法嗎?請提供詳細信息。

還沒有!

但反壟斷立法在2006年啟動,並被列入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最近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規劃。《反洗錢法》、《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壹批社會關註的立法項目被列入該計劃。

根據這壹立法計劃,2006年將審查39項法律草案,即:

-* * 16法律案件安排在常委會各次會議上初步審議。其中,2006年2月常委會會議安排修改合夥企業法和義務教育法;4月常委會會議安排制定反洗錢法,修改郵政法;6月常委會會議安排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壟斷法、禁毒法、城鄉規劃法;8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安排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電信法。5438年6月+10月常委會會議安排制定侵權責任法,修改預算法;5438年6月+2月常委會會議安排修改食品衛生法,制定就業促進法。

——已審議但未通過的9件法律案,2006年將繼續審議,分別是制定物權法、企業破產法、監察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勞動合同法、行政強制法、護照法、刑法修正案(六)和修改審計法。

——法律或立法草案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案14件,即制定國有資產法、國防動員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海島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修改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築法、科技進步法、兵役法。

立法計劃項目分為三類。列入第壹類計劃的法律項目,要確保按時完成起草任務,如期提交審議;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列入第二類的法律項目,要抓緊調研起草,根據草案或立法時機安排審議。第三類是計劃外項目。

《反壟斷法》起草十壹年難,原因有三。

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已經成為各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個國家頒布實施了反壟斷法。中國從1994開始起草反壟斷法。然而,11年後,這部關乎國民經濟和群眾利益的法律始終處於起草和修改階段,並未頒布。分析人士指出,三個原因導致了反壟斷法的“難產”。

■沒有足夠獨立的權威執法機構。

由於反壟斷法承擔著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執法機關的決心無疑牽動著許多部門的“神經”。商務部從1994開始反壟斷法的起草和調研,而工商總局有著10多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經驗。不過,專家表示,從部門協調的角度出發,並考慮到這壹機構設定的國際慣例,設立壹個單獨的執法機構會更合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李布認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和單壹責任的特點。就我國而言,執法機關監管的對象不僅包括規模大、實力強的企業,還包括壹些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這些部門不夠獨立、權威,無法行使反壟斷職能。在壹些發達國家,如歐美,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大多直接對議會或政府負責,機構具有較高的級別和獨立性。

■很難協調反壟斷法與行業法規。

據報道,目前,中國在許多行業已經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如電力、電信、鐵路等。,且法律法規對該行業可能存在的壟斷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定。正在制定的《反壟斷法》也涵蓋了對政企分開不徹底導致的行政壟斷的規制。如何協調《反壟斷法》與這些關於反壟斷問題的行業法規,將成為《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不可繞過的重要問題。

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了大量壟斷案件,但目前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事件仍層出不窮。李布認為,有些壟斷行為僅僅依靠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法律的監管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因為監管部門和被監管企業往往有著相同的經濟利益。

毫無疑問,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制壟斷行為過於零散的情況下,反壟斷法被賦予了對各行業反壟斷法律法規進行法律整合的任務。不過,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專家鐘認為,由於涉及部門利益,整合難度較大,並不是被起草那麽簡單。

■行政壟斷背後的深層因素壹時難以解決。

鐘認為,行政壟斷是我國現階段壟斷的壹個突出現象。它源於行政權力的濫用、政企分開不徹底和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弊端,是行政權力與經濟權力相結合的壟斷。行政壟斷扼殺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破壞經濟發展活力,容易導致腐敗。

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從自由競爭逐步發展到經濟壟斷,而是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壟斷發展到競爭性市場經濟。因此,行政壟斷是中國政治和經濟中特有的現象,它與傳統的計劃經濟密切相關。

可見,我國的反壟斷法不僅具有反對經濟壟斷的壹般意義,而且具有反對行政壟斷和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使命。正是因為這種特殊的使命,反壟斷法將很難在近期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65438+1993年9月2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對象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的經營者。

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記錄。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記錄。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當行為:

(1)銷售生鮮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活動:

(壹)以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壹)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人,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材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產,必要時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直至檢查完畢,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財產。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權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腐敗、壟斷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劣質、高價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獨家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違反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財物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劣質、高價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明知是違反本法規定的經營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1993 65438+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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