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憲法第36條專門論述宗教問題。這樣能解決問題嗎?我不能。眾所周知,我國憲法沒有司法化,這意味著如果司法實踐中出現宗教問題,原告和被告都不能以憲法為訴訟依據,單純依靠憲法是不可能打贏官司的。有人違反憲法又怎樣?這就涉及到第二個問題:如何進行違憲審查。中國沒有憲法法院,也沒有違憲審查機制。如果有人違反了憲法第36條,在哪裏起訴,在哪裏受理,真的是個問題。理論上,在沒有憲法法院的情況下,可以向制定憲法的立法機關提交憲法審查。但是全國人大壹年開壹次會,人大常委會壹個月開壹次會。可以想象是否有可能接受違憲審查。據我所知,中國的全國人大從來沒有受理過違憲審查的問題。宗教問題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問題,通過人大違憲審查來解決每個問題是不現實的。
憲法不能用,但生活並沒有停止。宗教問題層出不窮,必須有壹個規則來處理。於是我想了壹個辦法:出臺壹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在這個條例頒布之前,各省都有地方政府關於宗教的條例,有的是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的是地方宗教部門或政府部門通過的。如果國家要對宗教立法,這個立法應該由誰來做?應該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來做。目前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不立法,各省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立法順序由低到高,先地方後全國。這樣合適嗎?不合適。關於其他問題的立法也許是可能的,但是關於宗教的立法是不可能的。因為宗教立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應該由法律來規範,而不是由行政法規或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來規範。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但無權用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公民的基本權利。宗教立法的核心是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審批,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規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就是以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不符合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在法律上也不合理。如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了宗教法,那麽各地應該可以根據宗教法的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規。現在的問題是,全國人大層面沒有“宗教法”,但有地方宗教法規。沒有全國性的“大法”,但有大量的地方性“小法”。著名佛教領袖趙樸初曾說:“沒有關於宗教的法律,再多的部門法規,也是行不通的。”這意味著要求首先解決有關宗教的基本法問題。否則,全國人大沒有制定宗教基本法,宗教方面的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卻層出不窮。用用法領域的老前輩郭道暉先生的話說,這是典型的“小法對抗大法”。
另壹個問題是,現有法律體系中與宗教相關的法律很多,但能解決宗教問題的很少。中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宗教的法律有18部。這18條法律沒有壹條是針對宗教的。比如兵役法、教育法、廣告法都含有“宗教”二字,但這些法律不是針對宗教的,不能成為解決宗教問題的法律依據。各部門法的立法是從各部門的角度考慮的。這些部門法不涉及宗教,涉及宗教的也不是綜合考慮。因此,我們需要壹部關於宗教問題的法律,壹部宗教法。因為沒有宗教法,宗教有問題,法律就不管用。如果不行呢?我們必須以《宗教事務條例》為最高法律依據。未經立法機關批準,行政部門制定了這樣壹部行政法規,對涉及宗教信仰的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規範。如果沒問題,我們為什麽需要法律?只要政府出臺各種行政法規,問題不就都解決了嗎?立法成本還是很低的。這是不行的,也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法》規定,涉及公民政治權利和基本權利的問題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決。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想自行立法,產生矛盾。憲法承認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有許多關於這壹問題的文件。這方面我們有很多聲明和表態,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措施。憲法第36條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保護如何落實,沒有制度安排。
然後就是地方法規的限制,這個也很有意思。對於某種宗教,政府可能承認,也可能不承認,但即使政府承認它是宗教,它就沒有問題嗎?實際上沒有,這很奇怪。比如有人信仰某種宗教,在A地可以,在b地不行,為什麽?因為政策在國人和國內部門不統壹,沒有國家法律,只有地方性法規。我在這裏認識這種教導,但在其他地方不認識。東正教在哈爾濱可以有教堂,但是去廣東就有問題。廣東地方行政法規承認的宗教中沒有東正教。大部分地方的宗教都是指五大宗教,五大宗教之外是不允許的。但是誰能說東正教不是宗教呢?由此可見地方法規的局限性。北京有壹條關於宗教事務的規定:寺廟裏允許抽獎。北京將這壹規定描述為壹項重大改革,這意味著不能在其他省市的寺廟抽簽占蔔。是否允許搖號,應該壹視同仁。不能說這個地方是問題,那個地方不是問題。其實哪裏都壹樣。地方政府這樣做似乎很可笑,對於信教的人來說毫無意義。這個問題怎麽辦?我們只能回到法律的道路上來,依靠法治,完善法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法》,作為國家處理政治與宗教、宗教與社會、宗教與其他群體、宗教團體與信教群眾及其對外關系的依據。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上億人信仰宗教。怎樣才能解決問題?換句話說,有的地方寬有的地方嚴,今天寬明天嚴,造成了無數的問題,不同的地方對解決問題的標準有不同的理解。處理宗教問題沒有統壹的標準,甚至我都不知道什麽是標準。如何才能做到?畢竟《宗教事務條例》只是壹部行政法規,不能代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