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鐵路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依照調整勞動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二條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賠償。第三條賠償權利人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的,由事故發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賠償權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人身損害的,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第四條因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鐵路運輸中發生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躺在軌道上、碰撞等造成的。第六條因受害人跨越、穿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欄、圍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盜竊貨車、攀爬行駛中的列車、在沒有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梁或者隧道內通行、攀爬高架鐵路線路或者未經許可進入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等鐵路作業區域等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
(壹)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損失80%至20%的賠償責任;
(二)鐵路運輸企業已經充分履行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受害人仍有上述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損失20%至10%的賠償責任。第七條受害人跨越未封閉的鐵路線有過錯造成人身傷害的,依照前條的規定處理。
受害人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止通行的警示信號,標示難以通過鐵路道口、人行步道,或者沿鐵路線縱向行走,或者坐臥在鐵路線路上造成人身傷害的,鐵路運輸企業證明已充分盡到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條鐵路運輸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不得低於全部損失的50%。
鐵路運輸造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和受害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不得低於全部損失的40%。第九條鐵路機車與機動車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人以外的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和機動車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和機動車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責任;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對受害人實際承擔賠償責任超過其應得份額的壹方,有權向對方追償。
鐵路機車與機動車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人人身傷害的,依照本解釋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在非鐵路運輸企業監護的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第十壹條負責鐵路橋涵等設施管理和維護的單位未履行職責,致使鐵路橋涵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行人、車輛穿越鐵路線造成人身傷害的,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該單位追償。第十二條鐵路旅客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損害,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壹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責任以及責任大小。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