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應有利於促進多邊主義,提高聯合國的權威和效率,增強其應對新威脅和新挑戰的能力。
改革應堅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和平解決爭端和加強國際合作。
改革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應在安全和發展兩方面都有所作為,特別是要扭轉聯合國工作中“重安全輕發展”的趨勢,加大發展投入,促進千年發展目標的落實。
改革應該滿足所有會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和關切。要發揚民主,充分協商,尋求最廣泛的共識。
改革應先易後難,循序漸進,有利於維護和增進聯合國會員國的團結。對提案達成壹致,可以盡快做出決定,並付諸實施;我們應該對仍然存在分歧的重大問題保持謹慎,繼續磋商,爭取達成廣泛壹致,不要人為設定時限或強行決策。
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是實踐多邊主義的最佳場所,也是集體應對各種威脅和挑戰的有效平臺。它應該繼續成為維護和平的使者和促進發展的先鋒。通過改革加強聯合國的作用符合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中國歡迎威脅、挑戰和變革高級別知名人士小組的報告、聯合國千年發展項目的報告和秘書長的綜合報告。這些報告就振興和改革聯合國提出了許多有益和可行的想法和建議。中方願與各方共同努力,推動聯合國改革取得積極成果,推動今年9月峰會取得成功。
壹.發展問題
發展是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是集體安全機制和人類文明進步的基礎。貧困、疾病和環境退化也對國際社會構成嚴重挑戰。我們應該重視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實現全球協調、平衡、普遍發展。
(1)貧困
——解決貧困問題的當務之急是推動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這應該是聯合國改革和9月首腦會議的焦點。
——我們要引導全球化均衡發展,加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平等參與和決策權。
-中國支持發展中國家根據本國國情,盡快制定並啟動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綜合國家戰略。國際社會應為此提供必要的援助。
-國際發展援助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增加受援國的自主權和參與權,以提高援助效果。
-中國支持秘書長提出的官方發展援助達到國民生產總值0.7%的時間表,認為應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並建立相應的監測和評估機制。
-在發揮官方發展援助主導作用的同時,支持國際社會探索創新融資方式,作為官方發展援助的有益補充。
——推動改革和完善國際金融體系,使之遵循平等互利原則,監控和引導國際資本合理流動,防範金融危機。
-應建立和完善開放、公平的多邊貿易體制,充分考慮發展中成員和新成員的利益,盡快取消農產品補貼,根據《多哈宣言》授權,大幅削減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
——中國支持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第六屆香港部長級會議根據2004年7月框架協議和《多哈部長宣言》,就談判模式達成壹致,以盡快完成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使之真正成為“發展回合”。
-發達國家應切實減免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將更多資金用於發展。
-我們應該鼓勵加強公私夥伴關系,調動各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和消除貧困。
——中國支持加強南南合作,分享經驗,擴大合作,互利互助,增強內在發展能力。
(2)疾病
-各國應繼續落實聯合國大會關於“加強全球公共衛生能力建設”的第58/3號和第59/27號決議,將公共衛生發展納入發展規劃和活動,建立科學規範的公共衛生體系,完善傳染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信息報告網絡。發達國家應該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
-聯合國系統相關機構應考慮將公共衛生納入其活動、方案和計劃,進壹步支持各國加強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並促進國際合作。
——應加強世界衛生組織等相關國際組織在疾病預防控制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中國支持向世衛組織全球疫情警報和反應網絡提供更多資源。
-中國支持盡快就修訂《國際衛生條例》達成壹致。
——進壹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當務之急是在現有合作框架內,加快落實《艾滋病問題特別聯大宣言》中的相關承諾。發達國家應履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的艾滋病防治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目前,關於如何界定傳染病是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還沒有公認的標準。作為主要處理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問題的機構,安全理事會不應重復其他機構的工作。
⑶環境
——中國倡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各國應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開展可持續發展國際合作,重點是幫助發展中國家有效應對環境挑戰,特別是幫助它們解決水資源短缺、城市空氣汙染、生態惡化和荒漠化等緊迫問題。發達國家應履行承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相關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建設能力。
——可持續發展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最有效的方式。國際社會在制定能源政策、氣候變化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時,應考慮到各國的實際需求和挑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提供了有效框架。《京都議定書》為有關國家規定的2008-2012年的義務,包括減少溫室氣體和在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應得到有效履行。
-2065 438+02之後,發達國家應根據《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繼續率先采取減排措施。同時,國際社會可以探索更加務實和靈活的國際機制,促進國際技術合作,推動先進能源技術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促進可持續發展,提高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中國支持加強現有環境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整合資源,提高效率,促進政策協調。中國願意研究旨在實現上述目標的相關建議。
(4)自然災害
-中國支持盡早建立全球自然災害預警系統,加強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在緊急人道主義援助和減少災害風險方面的協調與合作。
第二,安全問題
我們贊同秘書長提出的采取集體行動應對各種安全威脅和挑戰的主張,這與中國確立“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安全觀的目標是壹致的。建立有效、高效、公正的集體安全機制,關鍵是堅持多邊主義,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堅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加強聯合國的權威和能力,維護安理會在集體安全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A)戰爭和沖突
——國家間的沖突應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通過平等協商與和平談判解決。
-國內沖突是否復雜並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應逐案分析。解決內部沖突應該主要依靠有關人民的努力。外部支持應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以國際法為準則,采取謹慎和負責任的態度,綜合運用政治和外交手段,鼓勵和幫助沖突各方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問題。
(2)反恐
-中國主張並支持打擊壹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國際反恐努力應充分發揮聯合國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標本兼治,避免政治化,避免雙重標準。
-中國支持盡快制定全面的全球反恐戰略,並同意在秘書長提出的五大支柱基礎上發展這壹戰略。
-中國支持進壹步完善現有反恐條約體系和法律框架。各國應考慮盡快簽署和批準現有國際反恐公約,並以合作和建設性的方式,盡快就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達成壹致。
-中國希望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相關定義可參考現有國際公約和安理會決議的相關規定。
-會員國和民間社會組織在參與反恐合作時,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和相關國際法準則。
——反恐過程中的侵犯人權問題,應充分利用人權委員會、條約機構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監督機制等現有機制解決,目前沒有必要設立新的機制。
-中國支持加強安理會反恐委員會的職能,擴大執行局的權限,特別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反恐能力建設,並為此設立能力建設信托基金。
-中國認為有必要任命壹名聯合國反恐協調員。
⑶裁軍和不擴散
-中國壹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反對任何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中國壹直積極推動國際核裁軍進程。
-核武器國家應締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核武器國家也應無條件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就此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書。
-國際社會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和加強《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和權威性。《條約》締約國應采取建設性的態度,以平衡的方式對待《條約》的三個目標。
-中國支持《《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希望其盡快生效。中國將繼續暫停核武器試驗,並爭取早日批準該條約。
-中國支持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達成平衡工作計劃的基礎上,盡早開始談判禁止生產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用裂變材料條約。
-中國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根據《規約》宗旨,在防止核武器擴散和促進各國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當前形勢下,有必要探討如何通過國際合作和磋商進壹步加強核不擴散機制,包括采取適當措施進壹步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有效性等重要問題。強調原子能機構附加議定書的重要性,並希望其普遍性得到加強。
-中國支持並積極參與旨在加強《禁止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約》有效性的多邊努力,對立即恢復《公約》核查議定書談判持積極態度。中國支持《公約》締約國談判新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對危險生物制劑進行分類,並為此類制劑的出口建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標準。
-中國支持加強《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約》和《化學武器公約》的普遍性。
-《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約》的磋商、合作和調查機制是處理指稱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締約國應予以遵守。秘書長的機制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適用範圍。如果大多數國家同意,可以通過多邊談判充分重新考慮。
-鼓勵所有締約國按照《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相關審議大會的要求,提交關於建立信任措施的相關信息。
-擁有化學武器的國家應加快銷毀所有現有化學武器庫存、過期武器和遺棄在他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OPCW核查機制總體運行正常,締約國也可以通過澄清、磋商、合作等機制處理和解決違約關切。在嚴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締約國大會或理事會可提請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註意此事。
-中國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支持加強現有國際防擴散機制,主張在國際法框架內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解決擴散問題。任何不擴散措施都應有助於加強國際和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同許多國家壹樣,我們不贊成防擴散安全倡議在國際法範圍之外采取的攔截措施。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有利於維護全球戰略穩定,促進軍控與裁軍進程。國際社會應高度重視,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患於未然。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應盡快設立特委會,談判締結相關國際法律文書,或以此為目標開展工作,以填補現有外空法律機制的漏洞,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在解決戰爭引發的人道主義關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壹直積極參與《公約》的各項工作。中國希望《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盡快生效並得到有效實施。中國將繼續支持和參與《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政府專家組的工作,並希望相關工作取得進展。
-中國支持國際社會打擊小武器非法貿易的努力,支持談判壹項“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的國際文書。小武器非法貿易涉及裁軍、安全、發展和人道主義等諸多因素,應尋求全面、妥善的解決辦法。所有國家都應承擔主要責任,加強相互協調與合作,聯合國應繼續發揮主導作用。
⑷有組織犯罪
-中國支持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發達國家應該在提供資源方面承擔更多的義務。
-中國希望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的國際公約得到有效實施。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應努力協助各國執行該公約。
-在確保聯合國現有國際公約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下,中國不反對在聯合國框架內談判和制定新的必要的國際公約。中國對談判壹項全面的反洗錢國際公約持開放態度。
(5)預防和調解
-中國支持聯合國建立“預防文化”,增加對預防沖突和調解的投入,特別是完善預警和實況調查團等機制和措施。
-會員國不僅應充分發揮安理會在這方面的主導作用,還應支持秘書長履行其授權。
旋轉和調解功能。
(6)制裁
-中國壹貫主張謹慎使用制裁,制裁必須建立在用盡所有和平解決手段的基礎上。壹旦安理會決定實施制裁,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嚴格執行。
——中國支持完善聯合國制裁機制,制定嚴格標準,加強針對性,設定明確時限,最大限度減少制裁造成的人道主義危機及其對第三國的影響。制裁委員會應定期評估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
-國際社會應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實施制裁的能力。
⑺使用武力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在國際關系中不使用武力是《憲章》的重要原則和國際法的基本準則。中國壹貫主張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我們贊成既不修改《憲章》第51條,也不重新解釋第51條。《憲章》對使用武力有明確規定,使用武力必須得到安理會授權,但因武力攻擊進行自衛除外。是否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應由安理會根據《憲章》第七章和具體情況來判斷,謹慎處理。
——危機的原因不同於各種危機的原因。在動武問題上形成壹個“普適”的規則和標準是不現實的,也容易引起巨大爭議。是否使用武力應由安理會根據沖突的實際情況逐案處理。
-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唯壹可以決定使用武力的機關。區域安排或區域組織必須事先得到安全理事會的授權才能采取強制性行動。
㈧維持和平
-聯合國維和行動應遵循《聯合國憲章》和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則,包括中立、當事方同意和除自衛外不使用武力。
-中國支持加強聯合國維和能力,歡迎秘書長關於建立維和民警戰略儲備和待命安排的建議。希望秘書處根據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的要求,完善和澄清該提案的許多方面。壹個新機制的建立,需要經過認真周密的研究,確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整合資源,量力而行,充分發揮現有機制的潛力。
-聯合國維和資源有限,應合理有效使用。聯合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為非洲區域組織開展的維和行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國支持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加強合作,加強協調,發揮各自優勢。區域組織開展的維持和平行動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㈨建設和平
-中國支持成立建設和平委員會。委員會的責任應該主要是協助制定從沖突過渡到沖突後重建的計劃,並協調國際社會的努力。中國同意秘書長的看法,即該委員會沒有預警和監測職能,主要發揮咨詢作用。
-委員會主要向安全理事會負責,這有助於確保其效率和效力。中國也支持經社理事會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工作。
-在秘書處設立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應基於精幹有效的原則。
三。法治、人權和民主
(A)"保護的責任"
-各國負有保護本國公民的首要責任。壹個國家的內亂往往有復雜的原因,我們應該謹慎判斷壹個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願保護本國公民,而不應該隨意幹預。
——當發生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時,緩解和制止危機是國際社會的正當關切。有關行動必須嚴格遵守《憲章》的有關規定,尊重當事國及其地區組織的意見。在聯合國的框架下,安理會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並盡可能使用和平手段。當涉及到強制行動時,我們應該謹慎行事,逐案處理。
㈡國際刑事法院
-中國支持建立獨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國際刑事法院,以懲治最嚴重的國際罪行。
——中國尚未參加《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為該規約仍存在壹些不足之處,可能影響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職能。但希望法院通過實際工作贏得非締約方的信任,贏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
-安全理事會在將這壹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時應該謹慎。
⑶國際法院
-中國支持加強國際法院的作用,改進其工作方法,提高其效率。所有國家自由選擇和平解決爭端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
⑷人權
-中國贊同並支持聯合國人權機構的改革。改革的關鍵是扭轉人權問題政治化的現狀,避免雙重標準,減少和避免對抗,促進合作,在人權技術合作項目上投入更多資源,加強各國人權能力建設。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公民和政治權利應同等重視,應糾正只註重壹種人權的現象。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國際人權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作用和貢獻不可輕易否認。
-聯合國人權機構的組成必須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並確保廣泛代表性。以小規模的“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理事會,未必能解決當前人權領域嚴重的“信譽赤字”。如何改進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工作,需要各方認真討論。
-中國贊同聯合國機構間國家工作隊支持各國人權建設的全球方案。“國家工作隊”應尊重成員國的主權和法律,充分考慮成員國在人權方面的實際需求,以加強成員國自身的人權能力建設為目標。“國家小組”的工作應每年報告壹次,供會員國審議。
-中國支持人權高專根據授權在聯合國系統發揮積極作用。安全理事會和擬議的建設和平委員會可在必要時邀請人權高專辦參加相關審議。
-應向人權高專辦提供相應的資源,以加強其履行職責的能力,同時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辦事處的組成也應更好地反映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以贏得各國的廣泛支持。
-中國支持改革現行人權公約報告和審議制度,以避免各條約機構工作重復,切實減輕締約國負擔。應制定條約機構的工作準則,並加強條約機構與締約國之間的交流和對話。
㈤擬議的“民主基金”
-秘書長應首先說明擬議的民主基金的來源、使用規則和評估方法,以便各方進壹步討論此事。
——中國不贊成把國家劃分為“民主”和“不民主”的國家。
四。加強聯合國
⑴聯合國大會
-大會是聯合國民主決策的重要機構。中國支持通過改革提高大會效率,增強其決策能力。
-中國支持就振興大會通過壹攬子方案,對各方提出的具體建議持開放態度。
-中國支持適當精簡和優化聯大議程,根據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關切,每年討論壹些重大實質性問題。那些不必要的問題可以逐年、均衡地刪除。
-中國重視民間社會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的建設性作用,願繼續與各方就建立大會與民間社會的互動機制進行深入討論。民間社會參與聯合國活動不應影響聯合國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性質,也不應影響其工作秩序和效率。
㈡經社理事會
-中國歡迎並支持聯合國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改革,認為改革應遵循聯大有關決議確定的方向、原則、目標和重點,並應由政府主導。
-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工作應以落實和執行千年發展目標和聯合國其他主要會議成果為目標,以資金援助、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市場開放和消除貧困為重點,促進國際經濟和發展合作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全面、綜合、平衡地推進聯合國經濟和發展議程。
-中國贊同經社理事會作為高級別發展論壇,應審視國際發展合作的趨勢,並發揮協調作用。
-中國支持經社理事會在規範制定和戰略決策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制定全球發展議程。
-中國支持舉行經社理事會年度部長級會議,評估實現相關商定發展目標,特別是千年發展目標的進展情況,以及發展中國家關切的其他發展問題。
-中國支持加強經社理事會與布雷頓森林機構、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相關發展機構之間的協調。
-中國支持經社理事會在評估饑荒、流行病和嚴重自然災害以及促進集體應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⑶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擴大,也包括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方法等重要問題。安理會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提高安理會的權威和效率,增強其應對全球性威脅和挑戰的能力。
-優先增加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發展中國家占聯合國會員國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它們在安全理事會中的代表性嚴重不足。這種情況必須得到糾正。
-應給予更多國家,特別是中小國家更多機會輪流進入安理會並參與其決策。
——堅持地域平衡原則,兼顧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涉及所有區域的改革計劃應首先在相關區域集團內商定。中方認為,壹些國家倡導的地區輪換原則值得關註和考慮。
——堅持協商壹致是《憲章》的重要精神,旨在兼顧各方特別是中小國家的利益。只有通過協商壹致做出的決定才能贏得最廣泛的信任和支持。中國反對人為設定時限,對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方案強行表決。
㈣秘書處改革
-中國支持秘書長通過改善管理,建設精幹高效的秘書處。
-中國支持聯合國采用更簡單易行的規劃和預算系統,及時審查聯大授權的方案和活動,以確定這些活動的相關性並確保充足的資源。
-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招聘應認真執行《憲章》的規定,充分考慮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並照顧性別平等。
-中國希望秘書處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可信度、效率和問責制。
(5)軍事參與組
-中國對取消軍團的提議持嚴重保留態度。認為不應簡單取消改革,而應通過協商賦予其在維和與安全方面的新職能。(來源:外交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