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備案,是指交易所將其決定事項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備案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交易所可以執行其決定。
本規定所稱報告,是指交易所向中國證監會通報其除報批和備案事項以外的決定或工作,以及證券市場相關情況的程序。第四條交易所應當真實、準確、及時、規範地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批、備案和報告各類事項。第五條審批、備案、上報文件應為原件,緊急情況下可使用原件傳真,並按本規定分別標註審批、備案、上報字樣。
審批事項應當明確說明審批的具體內容、理由和可能存在的問題。需要事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應當說明征求意見的結果。第六條交易所必須認真落實《辦法》規定的審批、備案和報告事項。第二章審批事項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當報證監會審批:
(壹)交易所任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助理、董事、副董事、財務部經理、人事部經理、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由交易所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證監會批準後,由交易所股東大會審議;
(三)交易所的設立和證券市場各項收費標準的調整,在報收費管理部門批準前,應當報證監會批準;
(四)交易所發行上市的各種證券及其他交易產品;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批準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申報事項第八條下列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壹)交易所聘任或者解聘除需報批的部門經理以外的部門經理;
(二)交易所制定和修改需報批的制度文件以外的其他制度文件。
(三)交易所更換交易、結算和通信系統的主要設備;
(四)每年第壹季度交易所對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上壹年度的考核結果;
(五)交易所召開交易所外相關方參加的非例行和重要會議;
(六)交易所預算外的重大支出項目;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第四章報告事項第九條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業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記錄。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在每周前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周交易所的工作動態,包括:
(壹)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動;
(二)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內設機構的職能調整和部門經理級以上幹部的人事調整。第十壹條交易所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月交易所市場監管情況報告,包括:
(壹)異常市場狀況分析;
(二)投訴和監控系統報警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
(三)透支和賣空;
(四)涉嫌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五)其他監督工作。第十二條交易所應當自下列事項發生和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壹)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或有負債或損失。
(二)日常監管中遇到交易所授權範圍以外的事項;
(三)上市規則所列的報告事項。第十三條下列事件發生後,交易所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壹)按照《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二)交易和通信系統發生故障,全部或部分證券營業部無法正常接收實時行情或無法正常交易;
(三)發生影響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發事件或者異常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當股價指數大幅波動時,交易所應當在每日收盤後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市場情況,包括:
(1)市場概況;
(2)股票價格指數波動的因素分析;
(3)實時監控情況。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調整報批、備案和報告事項的內容和方式。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