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國政法大學註冊的所有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
第三條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四條本條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五條新社團的成立應嚴格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管理辦法》執行;否則,該協會將被視為非法,予以取締並公示壹周。
第六條新協會應當及時將協會的各種材料報送中央社會團體聯合會備案。未能及時提交材料的,應當向科羅拉多州立大學有關部門說明情況。未及時提交材料且未說明情況的,由基社盟給予其內部通報批評處分。
第七條各協會負責人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向CSSC註冊,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相關表格。不能及時提交材料的,應當向CSSC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如果協會拒絕執行上述規定,HKCSS將在全校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如果處罰發布後壹周未在HKCSS登記,且未說明情況,HKCSS將取消該協會。第八條。年初各社團招收新生必須在社團聯合會的領導下進行,年底將扣除擅自招收新生的社團相應分數。
第九條社團需要中途招收新成員的,應當向社會聯合會提出招收新成員的申請。未提交招收新員工申請而招收新員工的,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第十條群眾團體的換屆選舉,按照換屆選舉的有關規定進行。未提交相關材料的,換屆申請不予通過;擅自變更或變更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變更結果無效,並責令重新變更。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的處分。第十壹條對於每學期少於兩次活動的社團,HKCSS將取消其會員資格並予以註銷(接受其他處罰期間除外)。
第十二條社團申請活動必須遵循審批程序,否則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協會申請活動時,活動申請信息欄內空欄、漏欄或更改後未及時反饋的,給予口頭批評。
第十四條社團申請贊助活動,虛報、瞞報贊助金額的,取消其本學年申請團委活動經費支持的資格。
第十五條社團未經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準舉辦或超出其申請範圍開展活動的,給予口頭批評,情節嚴重的,在全校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第十六條協會應當及時報送與其日常活動相關的文件、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資料。,由中央統計局提交。未能及時提交材料的,應當向科羅拉多州立大學有關部門說明情況。逾期未提交材料且未說明情況的,給予內部通報批評處分。逾期壹周未提交材料且未說明情況的,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社團規避中南大學程序,或者未經中南大學有關部門同意,直接向團委或者其他校級機構申請開展活動,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未向中南大學申請,事後未進行補充登記的,對活動負責人給予內部批評處分。
第十八條社團違反團委、基社盟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情節輕微的,年終考評時減分。第十九條協會組織的活動或者宣傳內容不健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責令協會更換協會負責人,並根據其影響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條社團制作海報必須提前三天向HKCSS提出申請,並按照HKCSS的有關規定辦理。未經授權在HKCSS制作海報的社團壹個月內不得在HKCSS制作海報。
第二十壹條社團在制作海報的過程中,必須節約顏料和紙張,愛護畫筆、調色盤等工具。海報制作完成後,他們必須整理出相應的物品,並保持原狀。不遵守上述規定的社團將被禁止在兩周內在HKCSS制作海報,並受到內部批評。
第二十二條社團使用海報欄必須事先向社務理事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張貼海報。未經批準張貼海報,以及海報不規範的社團,此後壹個月內禁止使用海報欄。
第二十三條設有辦公室的社團應當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對其辦公室進行管理。否則,社會協會將根據協會辦公場所安全衛生檢查評分標準扣除其安全衛生分值,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如果不服從,將受到協會內部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社團在舉辦活動時應維持現場秩序,並應負責在活動結束後清理場地,否則,社團將根據具體情況和影響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第二十五條社團更名應當按照名稱變更的有關規定進行。未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不予通過。擅自更名協會的,其結果無效,並給予協會內部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被基社盟強制撤銷的社團,三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立,其負責人不再具備申請成立其他社團的資格,不得頒發社團負責人任職證書。
第二十七條如需撤銷協會,須按程序向HKCSS提出申請。社團未經申請自行註銷的,主要負責人將受到全校通報批評處分,社團負責人崗位證書不予頒發。第二十八條社團收取會費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會費和基金的數額必須報告給HKCSS,由它予以公布。對亂收會費、隱瞞數額、虛報數額的社團,暫停其日常活動,取消其下壹學年招收新生的資格,並根據其具體情況和影響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社團負責人無故缺席各分會、理事會及聯合會其他會議的,取消該負責人年終評選優秀社團負責人資格;如果協會負責人無故參加各分會、理事會等會議遲到,將受到內部批評處分。
第三十條其他社團借用章程,必須經該社團同意,並在章程借書簿上登記。對於違反這壹規定的社團,壹個月內學會將不再向其出借物品。第三十壹條社團監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對各社團實行加減分制度,作為社團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 * *中國政法大學團委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聯合會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