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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關於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二、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如何判斷?

(1)壹般來說,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孩子的年齡;

2、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

3.雙方的教育水平;

4.孩子的意願(指年齡大壹點,能表達自己意思的孩子);

5.孩子的生活習慣;

6、祖父母有贍養意願且有贍養能力,等等。

(2)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1歲和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會判給女方。

兩歲以下的孩子屬於哺乳期。為了保證嬰兒的發育和成長,他們壹般應該和母親住在壹起。除非母親有下列情況: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應隨母親生活;

(2)父母有條件贍養子女,但父母要求子女與父母同住。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被勞動教養、有嚴重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品行不良,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習慣),子女確實不能隨母親生活的;

(4)父母雙方同意2歲以下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2.兩歲以上的孩子會優先選擇條件好的壹方撫養孩子。

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與子女的情感親密度等。但是,可以優先考慮下列情況之壹:

(1)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分居;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4)子女應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

(5)離婚後壹方難以再婚的,可以考慮作為優先考慮因素;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有要求和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的;

(5)和(6)不屬於優先撫養子女的法定情形。

3.對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可以同意輪流撫養子女,這將基於雙方之間的自願撫養協議或在法院的參與下進行。

夫妻離婚後,由間接贍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撫養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同等撫養責任,在子女年滿18周歲前,仍有同等承擔子女撫養的義務。

(3)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贍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根據第49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支付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況包括: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由於兒童生病或上學,實際需求超過了原來的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減免撫養費的情形有: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因長期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按照原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數額支付,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能力負擔並撫養的;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無經濟能力又無力支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能力的,應按原協議或判決支付;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再婚,繼父或者繼母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原給付義務人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繼父或繼母不願支付的,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數額支付撫養費。

如何判斷離婚子女的撫養權,總的原則在於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壹方是否有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

三、離婚後,壹方不給撫養費?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使另壹方拿不到撫養費,可以用自己的財產抵付托兒費。

如果非贍養方的付款減少,他可以減少付款。減少給付主要是指給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力支付原金額,且正在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減少給付。

(二)壹方拒不支付人民法院關於贍養費的判決、裁定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壹方不執行離婚協議約定的贍養費,另壹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原協議為證據,判令對方履行應盡義務。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雙方仍要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對具體的贍養問題做出了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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