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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協會章程

(2007年6月6日65438+6月6日中國政法大學第四屆理事會修訂通過)第壹條為強化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的服務、監督和管理職能,進壹步促進學生社團各方面的全面發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特成立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國政法大學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是學生社團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協會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4條社團以法律為準。

第五條社團聯合會宗旨:服務法國大型社團,建設校園文化。通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和引導,促進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為學生社團活動創造廣泛規範的環境,維護廣大學生社團的實際利益,及時如實向學校主管部門反映學生社團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推進中國政法大學校園文化建設。第六條依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成立並認可本章程的學生社團,是本社團的當然成員。

第七條會員平等,任何會員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成員的基本權利:

(a)有權使用和了解協會聯合會的設施以及各種材料和信息;

(二)有權要求社團聯合會在機構和負責人變更、活動申報等程序上提供服務;

(三)參加社團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活動經費和各種活動補貼的權利;

(五)參與社團聯合會評價、評比活動的權利;

(六)通過社團聯合會維護學生社團合法利益的權利,會員單位的權利主要以理事會決議的形式行使;

(七)監督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9條成員的基本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嚴格遵守校規,遵守社團聯合會的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

(三)積極履行在協會的職責,執行協會的有關決議;

(四)尊重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聯合會的權益和聲譽;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會員單位因自行解散、被撤銷等原因終止時,其會員資格隨之消失。

第十壹條會員單位因違反有關規定暫停活動或進行整改時,暫停行使其在協會聯合會的壹切權利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第十二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協會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分會、秘書長、主席團、職能部門和學生協會組成。

第壹節董事會成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董事任期為壹年。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審議批準社團聯合會的相關制度;

(三)審議批準協會的發展規劃,作出協會的重大決議;

(四)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財務預算和執行情況報告;

(六)審議批準社團聯合會的組織建設和重大活動籌備;

(七)審議批準終止會員資格;

(八)應由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董事會成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如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臨時召集:

(壹)特殊情況下,秘書長可提議召集;

(二)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決議須經學校團委批準。

第十六條董事包括當然董事和選任董事。各學生社團負責人、社團職能部門部長為當然理事;當選董事由各協會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主任應具有壹年以上社區工作經驗,熟悉社區事務。

第十七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選舉權、提案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忠實維護社團章程、尊重和維護學生社團合法權益的義務;

(四)參加各委員會的組織工作,協助主席團行使職權;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任期兩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相關職權。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社團聯合會主席;審定協會聯合會主席團和職能部門的設置;

(三)審議批準社團聯合會的重要決議、規章制度;

(四)監督協會聯合會主席團和職能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財務預算和執行情況報告;

(七)應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或秘書長要求,應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由董事總數的20%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壹年。執行董事應具備以下資格:

(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處罰;

(二)成績優秀,主要課程未不及格;

(三)具有豐富協會工作經驗的協會負責人和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是協會的負責人,其所屬的協會是常務理事單位。換屆後,協會負責人可提名新負責人為候補執行董事。經協會負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其辭去常務理事職務,審議批準候補常務理事成為常務理事。候補執行董事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但不享有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不足法定數額的,可以由聯合會主席或者秘書長或者四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提名,並經常務理事會批準補足數額。

第三節協會和分會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並相應設立社團分會,命名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XX班學生社團分會”

第二十四條社團聯合會的分會由社團分會會議、分會主席團和分會學生協會組成。

社團聯合會的分會設分會主席,由社團聯合會副主席擔任;分會設兩名副主席,由副主席擔任分會會長。

分會主席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主席由分會主席提名,經社團聯合會分會會議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社團聯合會分會主席負責協調分會的工作,對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對各分會的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

第4節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長,秘書長為團委老師,代表團委對協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節主席團

第二十七條協會實行內閣制。社團聯合會主席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團委備案;社團聯合會主席必須獲得半數以上選票才能當選。有幾名副主席,由協會聯合會主席提名,組成內閣。

第二十八條社團聯合會主席的職責:

(壹)領導職能部門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召集和主持社團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領導社團聯合會下屬各職能部門和機構的日常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社團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作為協會的標誌,參加校內外學生組織的交流活動;

(四)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帶領職能部門參與校園文化建設活動;

(五)其他應當由協會聯合會主席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社團聯合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缺席時,由主席團通過民主協商推選壹名副主席擔任主席。

第六節職能部門

第三十條社團聯合會主席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職能部門,職能部門部長由社團聯合會主席任免,報團委備案。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壹)對社團聯合會主席負責,並在其領導下維持本部門的日常運作;

(二)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忠實執行章程和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

(三)領導本部門成員服務、監督、協調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工作;

(四)其他應由各職能部門部長履行的職責。

第七節學生協會

第三十壹條學生社團必須嚴格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登記和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必須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學生社團的章程必須認可這些章程,不得與章程相抵觸。如有抵觸,以本章程為準。

學生社團必須有相當數量的成員;

學生社團必須有健全的組織結構;

學生社團必須根據其章程和宗旨開展大量活動。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必須積極執行學校決議,配合社團工作,遵守社團的規章制度,接受社團對其工作和財務狀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社團負責人依法選舉產生,對社團負責,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三十五條章程是學生社團的根本章程,是處理社團與所屬學生社團關系的根本準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 * *中國政法大學團委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聯合會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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