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女方結婚半年後返還彩禮嗎?
結婚半年的離婚女性,可以要也可以不要返還彩禮。在以下情況下,可能需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有哪些註意事項?
1,保護支付方原則。
給付彩禮是壹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人返還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絕返還贈與人,就會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既然彩禮的性質是不當得利,就應該全額返還。
而且現實中,尤其是農村,由於經濟收入低,家庭財產少,很多男青年為了成交,借錢支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我們應該重點保護支付者。另外,因為現在人們的思想變化很大,不太註重訂婚與否。
2.登記結婚與否的訂婚財產是有區別的。
在辦理過程中,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要求返還彩禮,返還尺度比較緊。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況,如果壹方要求返還彩禮,返還尺度相對寬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然不在壹起生活,但是夫妻之間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壹方經濟困難,另壹方應該幫助。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彩禮的返還要視情況而定,不宜全額返還。此外,如果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同居時間較短,要求返還彩禮的,也應適當返還。
3.盡量把原件還回去。
雙方可以確定彩禮特殊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如摩托車、戒指、項鏈、手鐲等,如果原物存在,應予以返還,可以減少矛盾;如果原件不存在,現金按市場價返還。
4.考慮民俗。
由於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所以要考慮在法律空間內尊重雙方當地的風俗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習慣。
為了訂立婚約,父母壹方送給雙方的壹些小禮物壹般是不返還的,包括食品、煙酒等低值品。
按照當地習俗,如果男女雙方訂婚,男方要給女方壹定的彩禮。彩禮給付後,如果雙方結婚,婚後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在後期離婚時想返還彩禮,但又不能證明彩禮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困難,那麽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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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