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鄧永權

鄧永權

作者|鄧永泉

來源|?判決(微信官方賬號:CPP-仲裁)

聲明:本文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作者所服務機構的觀點,也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歡迎轉發,但必須註明作者,不得用於轉發以外的商業用途。

準備合並之訴又稱準備職務之訴和排位之訴,包括主觀上的準備合並之訴和客觀上的準備合並之訴。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當事人的準備,即不同的當事人有相同的請求;後者是請求的準備,即當事人相同,請求不同。具有第壹順序的請求是主位請求,具有第二順序的請求是保留請求,也稱為保留請求和補充請求。

壹、仲裁中的主觀預備合並訴訟

主觀準備合並訴訟包括申請人主觀準備合並訴訟和被申請人主觀準備合並訴訟。

申請人主觀準備合並的訴訟,是指幾個申請人* * *向被申請人提起仲裁,依次向被申請人提出相同的請求;仲裁庭認定第壹順序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可以支持的,最後順序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自然消失;仲裁庭認定第壹順序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不予支持的,仲裁庭將繼續審理最後順序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例如,申請人1、申請人2與被申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被申請人轉讓申請人1、申請人2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權,但雙方並未約定申請人2轉讓股權的比例。申請人1和申請人2均向被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將標的股權轉讓給申請人1。如果該請求得不到支持,將責令被申請人將標的股權轉讓給申請人2。

被申請人主觀準備合並之訴,是指申請人對幾個被申請人進行仲裁,依次對每個被申請人提出相同的請求;仲裁庭認定申請人對第壹順序被申請人的請求可以支持的,其對最後順序被申請人的請求自然消失;仲裁庭認定申請人對第壹順序被申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的,仲裁庭將繼續審理申請人對第二順序被申請人的請求。例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I和被申請人II簽訂了投資賭博協議。申請人為投資人,被申請人壹和被申請人二為創始股東。雙方同意申請人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被申請人對賭不成的,應當收購申請人持有的全部標的股份,但未約定各自的收購比例。2.被申請人對賭不成,申請人向其提起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對收購標的股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能支持該請求,則由被申請人根據其持有的股權比例決定各自收購目標股權的比例。

被申請人提起反訴時,也會提起合並主觀準備的訴訟。

第二,仲裁中合並的客觀準備訴訟

客觀準備合並訴訟是指申請人提出幾個不同的請求,由仲裁庭輪流審理;如果仲裁庭認定第壹順序的訴訟請求可以支持,則最後順序的訴訟請求自然消失;如果仲裁庭確定第壹順序的請求不予支持,仲裁庭將繼續審理第二順序的請求。

例1,申請人請求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仲裁庭認定合同有效的,應當請求裁決解除合同,被申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例2,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方承諾目標公司無其他未清償債務,否則,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履約完成後,受讓方發現目標公司有其他未披露的債務。從法律上看,上述承諾是虛假的,轉讓方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但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即約定為違約責任。受讓方擬提起仲裁,但不確定是否應請求轉讓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因此,受讓方首先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仲裁庭認定不能支持該請求的,請求讓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在處理預備合並訴訟中應註意的問題。

首先,仲裁機構和仲裁庭應當允許申請人提起預備合並訴訟,因為這有助於解決糾紛,結案,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主要表現在:(1)避免仲裁庭對案件的不確定性,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2)避免被申請人推卸責任;(3)避免風險的不公平感;(4)避免不同案件仲裁庭自由裁量權的差異導致辦案標準的差異。另外,仲裁當事人受仲裁協議規範,準備合並的訴訟不能導致訴訟所擔心的濫訴。

其次,主位請求和保留請求是互斥的,包括選擇性排除和建設性排除。選擇性排除是指主題請求和保留請求都可以客觀成立,但只能支持其中壹個。比如雙方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如果被申請人違約,申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保留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兩個請求客觀上都能成立,但主觀上只能支持其中壹個。推定排除是指客觀上只能成立主題請求和保留請求中的壹個,只能支持主觀上成立的那個。比如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保留請求繼續履行。主題請求成立,保留請求自然不成立;或者反之,達拉斯到禮堂在選擇性排斥的情況下,如果主題請求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結果還不如對申請人的保留請求。例如,申請人請求支付違約金所能支持的數額少於其請求保留的雙倍退還保證金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衡雙方的仲裁權利,不能簡單地以申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處理問題。

第三,主題請求與保留請求相互排斥,仲裁庭應當排除不相互排斥的內容。特別是在主題請求可以部分支持的情況下,仲裁庭應當審查可以部分支持的主題請求是否屬於預備合並訴訟的範疇,以避免虛假的預備合並訴訟。比如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售兩套房屋。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交付兩套房屋;如果不能支持該請求,合同將被終止。被申請人答復稱,其中壹套房屋已出售給第三方,無法交付給申請人。仲裁庭應當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只能部分履行另壹套房屋的交付。如果是,該房屋不屬於合並準備訴訟的範疇,只能部分解除買賣合同。

第四,由於合同性質的不確定性,申請人不需要提起合並的客觀準備訴訟。仲裁思維不同於訴訟思維。訴訟思維強調根據司法預設統壹裁判和審理案件的標準。所以立案時要先確定案由,審理時要先確定合同性質。仲裁思維強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實踐。所以沒有要求仲裁機構立案,仲裁庭也不需要先確定合同性質。

—結束—

推薦閱讀:

鄧永權|《商事仲裁實踐解構》——仲裁庭如何全面、準確、高效地概括爭議焦點

  • 上一篇:“商事仲裁實踐的解構”——仲裁中的預備合並訴訟
  • 下一篇:大秦帝國的黑色裂變——魏陽的選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