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
第壹,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這些直接原因的間接原因,即事故的發生,大多是由於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範等人為因素造成的。生產經營活動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且有缺陷的;未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的;不合理的勞動組織;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員工違規冒險。鑒於生產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必須依法追究人為因素造成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示警醒和教育作用。為此,該條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
2.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壹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到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的壹種處分。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行政處罰”是指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產、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認定責任事故,既要查明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又要查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存在違法審批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罰款等。根據本法“法律責任”壹章的有關規定和不同情況。此外,2001年4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職責,本地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政府主要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負有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該部門、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國務院將對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刑事制裁。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1997新修訂的刑法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壹章中,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建築安全事故罪等九種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都有規定。在本法“法律責任”壹章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規定對造成嚴重事故後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