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登記服預備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規定外,由軍事法規規定。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隨時做好參軍參戰的準備,保衛祖國。第八條對有功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國防部負責。
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第二章平時征兵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規定。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第十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9月30日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第十五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延期入伍。第十六條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應征公民,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第十七條士兵包括義務兵和誌願兵。第十八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誌願兵。
誌願者應當分期服現役。誌願者服現役的期限,從轉為誌願者之日起,最少三年,壹般不超過三十年,最多不超過五十五歲。
根據軍隊需要,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募誌願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第二十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裁減軍隊員額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第二十壹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在返回居住地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