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也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的發展。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檔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制定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監督檢查檔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制定檔案發展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和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央級國家檔案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和檔案幹部培訓;
(五)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館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檔案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和檔案幹部培訓工作。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的檔案機構主要負責:
(壹)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統壹管理,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三)監督和指導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文件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第七條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檔案機構,除履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職責外,經國家檔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制定本部門的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八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保存和管理檔案的機構,由中央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收集和接收本館管理範圍內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2)對保存的檔案進行科學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多種形式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第九條國家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第十條軍隊系統的檔案機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主管部門根據《檔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確定。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壹條檔案法第十條所稱應當歸檔的材料,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政黨、國家領導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必須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定期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備案。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檔案工作通則》的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伸到相關檔案館;被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因保管條件差可能不安全或者嚴重損壞的檔案,可以提前歸入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