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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化

稅收法定是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或者說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中的體現,在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福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正因為如此,各國憲法普遍予以肯定,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兩個方面進行規範,並特別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從而使當代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地位。目前,我國憲法沒有對財稅體制作出專門規定,也沒有對稅收立法權作出專門規定。僅在“公民的基本義務”壹節中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因此稅收法定主義並未在憲法中得到明確肯定。因為這壹規定只是說明了公民的納稅義務應當依法產生和履行,並沒有說明更重要的方面,即納稅主體應當依法納稅。為了彌補這壹立法缺陷,《稅收征收管理法》專門規定,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壹條款只是在法律中而不是在憲法中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雖然其積極意義應該得到肯定,但由於其地位低下,其有效性和效益受到很大限制。鑒於此,我們應該通過修改憲法來補充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條款,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稅收法治更加健全。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三個具體原則:

稅收要素的法律原則

稅收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收主體、納稅人、稅收客體、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規定,即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狹義的法律規定,並據此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共同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立法機關根據憲法授權保留自己的立法權,任何主體不得與其分享立法權,除非其願意授權其他機關就壹些具體的、次要的問題進行立法。行政機關不得在行政法規中規定稅收要素,至於部委規定、法院判決和習慣,不得越界。立法機關之所以嚴格保留稅收要素的立法權,是因為稅法與刑法壹樣,都與限制或剝奪相關主體的自由和財產權有關。稅收法定原則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壹致的。任何可能對國民不利或增加國民負擔的條款,都應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嚴格制定,而不是由政府決定。

明確稅收要素原則

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要素和程序不僅要由法律規定,而且要盡可能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含糊不清,為任意濫用權力留下空間。因此,法律對稅收要素的規定不應是模糊的壹般規定,否則會形成過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當然,稅收要素的絕對清晰也很難做到。為了實現稅法的公平正義,也允許在壹定條件下、壹定範圍內使用壹些不確定的概念,如“必要時”、“基於正當理由”。但是,不確定性概念的使用應當根據法律的目的和具體事實使其含義明確。

稅收合法性原則

在正式法律明確規定稅收要素和與納稅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程序要素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收,無權改變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收程序,這就是稅收法定原則。據此,沒有法律依據,稅務機關無權開征、停征、減征或退稅。依法納稅不僅是它的權力,也是它的義務。稅務機關無權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征收法律規定以外的稅收,也不得通過雙方達成稅收協議來改變稅收要素或者稅收程序。但為了保證公平正義,在以下特殊情況下應限制該原則的適用:(1)有利於納稅人的減免稅先例法成立時應適用;(二)稅務機關壹般作出的有利於納稅人的解釋,應當適用於相同情況下的每個具體納稅人;(3)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則對於個人救濟也應在稅法中得到認可,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應首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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