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結案時限如下: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壹個月;
3、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壹次審結並當庭宣判;
4.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壹個月;
5.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6.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包括:
1,財產關系案。這裏所說的財產關系,是指不包括具有垂直行政隸屬關系的財產關系,只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有財產歸屬、財產權利轉移、財產權利繼承等橫向財產關系。這壹內涵對應了我國民法的調整範圍;
2.私人關系案件。這裏所說的人身關系是由人格權和身份權衍生出來的壹系列權利。基於人格權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姓名權、榮譽權等。基於身份的權利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和商標權。而基於政治和隸屬垂直管理關系的社會管理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在解決糾紛時當然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範來解決。這類糾紛主要包括行政人事關系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糾紛等。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如企業下崗職工、整體拖欠工資等;城鎮企業(已整體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引發的糾紛;涉及大規模土地調整或群體利益再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征地補償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3.勞動爭議案件。目前我國就業采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模式,爭議解決也采取“先仲裁,後訴訟”的爭議解決模式。在這樣的制度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涉及職工辭退、開除、辭職和自願辭職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的,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綜上,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證明;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自補正提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計算。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被告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76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