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對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和處分的規定。
1.動物疫病是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發生和發展。通過動物疫情報告,地方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可以準確掌握動物疫情的發生和發展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撲滅措施,減少動物疫情對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的不利影響。因此,疫情報告和通報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根據本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任何單位和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是違法行為,依照本條的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依照本條規定,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對象是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所謂“隱瞞動物疫情”,是指發生重大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報告疫情時不報或者避重就輕,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所謂“謊報動物疫情”,是指在沒有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情況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動物疫情發生情況或者在報告動物疫情時誇大其詞,將本來不嚴重的動物疫情描述為非常嚴重;所謂“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是指發生重大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絕、阻止或者阻礙他人向有關機關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無論是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必須是出於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非因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造成的,不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具體包括:(1)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未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壹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三)發生壹類動物疫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未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的。(4)人畜患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未相互通報疫情的。
三、追究違反者的行政法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1.行政處罰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查處,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違法單位從輕處罰。其主要目的是批評教育違法者,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壹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告知書》可以只發給違法單位,也可以通知相關單位。(2)罰款。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將給予壹定的經濟制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該條規定,在對違法單位給予警告的同時,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決定。對隱瞞、謊報或者阻止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