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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明確報關員的權利和義務,加強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進出境貨物的申報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進出境貨物申報管理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由經海關批準的報關企業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非註冊進出口貨物的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海關鼓勵報關服務的專業化和社會化。第二章報關註冊登記第四條下列單位可以向海關申請報關註冊登記:

(壹)專門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

(二)從事外貿倉儲運輸、國際運輸、國際運輸服務和代理服務,同時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

(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為代理報關單位,前款第(三)項為自理報關單位。第五條申請報關註冊登記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的要求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提交文件。經海關審核同意後,海關簽發《代理報關註冊登記證》或《自理報關註冊登記證》,即可在所在關區口岸辦理報關手續。第六條自營報關單位需要在其他關區口岸進出口貨物的,應當委托當地報關代理機構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同意,也可以申請異地報關備案。第七條自營報關單位只能辦理本單位的進出口報關業務。不能代其他單位申報。第八條本規定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專門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其審批和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現暫按本規定中的報關代理機構登記程序辦理。第九條報關企業只能代表有貨物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辦理報關手續,並向海關出具授權委托書。

委托單位的委托書應當載明報關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單位簽字。

報關行可以在所在關區的所有口岸報關,不能在其他關區從事報關活動。特殊情況需報海關總署批準。第三章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第十條報關單位和自營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選聘報關員,並對本單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壹條報關員的培訓由海關或者海關委托的單位負責。

參加報關員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並具有相應的外語水平;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海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培訓合格者,培訓單位發給報關員培訓結業證書。第十二條報關單位選調的報關人員必須持有《報關培訓結業證書》(不作為報關員證書),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並發給《報關員證書》後成為報關人員。第十三條報關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完整準確地填寫報關單;

(2)提交合法、完整、有效的報關單證;

(三)到海關查驗現場,負責搬移貨物、拆封和重新密封貨物包裝;

(四)辦理繳納關稅、其他稅款和海關罰款的手續;

(五)配合海關查處走私違法行為;

(六)學習並認真遵守海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實行年審制度。

代理報關單位和自營報關單位應當每年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向關區主管海關提交《年檢報告書》,申請年檢。

每年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員將證書交由海關年審。

海關對報關員進行年審,重新確認其報關資格。因故未參加年審的,暫停其報關從業資格;無故不參加年審的,取消報關員資格。第十五條報關時,報關員應當主動出示報關員證。海關對報關員進行績效考核,並將績效考核結果記錄在報關員證書上。第十六條除經海關特別授權外,報關員只能代表其報關單位報關,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報關單位。

離開原單位調往其他報關單位的報關員,經海關批準並換發報關員證後,可以轉為其他報關單位的報關員。第十七條報關單位或自營報關單位必須將其“報關專用章”和報關員簽名或印章式樣報主管海關備案。每次向海關提交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報關單位的“報關專用章”,並由報關員簽字或蓋章。否則,海關將不接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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