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2022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海關稽查制度,加強海關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簡稱賬簿, 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和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單位的相關進出口貨物,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壹)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和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從事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和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與貨物進出口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單位。第四條海關根據稽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收集與特定商品和行業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第五條海關及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海關稽查職責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帳簿、單據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管理第六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設置和編制的帳簿、憑證、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信息。第七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保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其他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資料,應當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存。第八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單位會計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機存儲和輸出的會計記錄應視為會計數據。第三章海關稽查的實施第九條海關根據海關監管的需要,根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風險狀況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查的重點。第十條海關實施檢查時,應當在實施檢查的三日前書面通知被檢查人。被檢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銷毀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檢查。第十壹條海關實施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第十二條海關實施檢查時,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關檢查證。

海關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壹制發。第十三條海關實施檢查時,與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第十四條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復制被審計單位的賬簿、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儲存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貨物;

(三)詢問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關進出口活動的情況;

(四)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第十五條海關在檢查中發現被稽查人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賬冊、單據等相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扣押賬冊、單據等相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采取該措施時,不得妨礙被審計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查明或者取證後,應當立即解除對賬冊、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和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第十六條海關在查驗過程中,發現被查驗人的進出口貨物涉嫌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對有關進出口貨物予以查封、扣押。第十七條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 上一篇:中國所有大學的名稱
  • 下一篇:中興信用卡申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