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張、繪畫、剪報、手稿、手稿、影印件以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的貨物和物品。,由海關按照本辦法對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含有圖形、音像信息的磁、光、電存儲介質進出境,由海關按照本辦法對音像制品進出境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第三條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發貨人、貨主、代理人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第四條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攻擊中國* * *產黨,誹謗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六)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八)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壹)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禁止進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五條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壹)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內容;
(二)涉及國家秘密;
(三)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禁止出境的。第六條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是否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內容,海關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門機構的審查鑒定結論處理。第七條進口自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1)單本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人均不足10冊;
(二)單碟(碟)音像制品每次發行不足20盤的;
(3)成套出版的圖書,每人每次不超過3套;
(四)成套音像制品,每人每次不少於3套。第八條個人進口自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數量超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數量,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不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海關對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征稅。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對所有進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按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
(壹)個人攜帶或者郵寄單行本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進境,每冊50份以上的;
(二)個人攜帶或郵寄單碟(盤)音像制品進境,每次超過100盤的;
(三)個人攜帶或者郵寄成套圖書、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四)個人攜帶或者郵寄成套音像制品進境,每件超過10套的;
(五)商品的其他特征。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進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發貨人、所有人、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口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第十條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數量以內的,允許進境。
超過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征稅放行。沒有相關證明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零星的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入境。第十壹條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進口業務,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指定。未經批準或指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進口業務。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應當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單位進口報紙、期刊和印刷圖書,應當持進口批準文件、目錄清單、相關報關單證以及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