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10 10月3 1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編織
第三章職責和責任
第四章標識
第五章資金和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
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人民的紅十字統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團體。
會幫助群體。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
第四條中國紅十字會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第五條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並給予公平待遇。
動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六條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的合作。
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七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第二章編織
第八條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人事。
全國性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成立。
第九條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委員會民主選舉了總統。
副總統。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十條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中國紅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十字會總理事會由理事會聘用。
第十壹條中國紅十字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專業紅十字會
將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職責和責任
第十二條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受傷者和其他受害者
救援;
(二)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預防知識,進行初級衛生保健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加入
配合輸血獻血工作,促進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四)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六)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
(七)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紅十字會有權處置其接收的救災物資;在處理捐贈時,應該尊重捐贈者。
威爾。
第十四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任務的人員、物資和物資標有紅十字標誌
車輛有優先權。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比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使用。
以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章標識
第十六條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和標示功能。
保護性使用紅十字標誌是為了表示在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裝備。它讓
方法,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是為了標誌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規則。
第十七條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誌的,使用紅十字標誌的規定。
第十八條軍隊使用紅十字標誌,應當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禁止濫用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會有權要求濫用紅十字標誌的人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
請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資金和財產
第二十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動產和不動產所得;
(四)人民政府撥款。
第二十壹條國家對紅十字會根據宗旨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可以開展募捐活動,開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
稅收和免稅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和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經費的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符。
紅十字會應當對境外捐贈的款物建立專門的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基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人民政府的監督。
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1986年。
10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25屆國際紅十字大會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成立。
人道、公正、中立、獨立、誌願服務、統壹、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參加的壹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締結的日內瓦公約。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和《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1977年6月8日締結的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第壹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