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業務
公司貸款又稱企業貸款或公司貸款,是對企事業單位的貸款,主要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並購貸款、房地產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貼現等。
(1)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彌補企業流動資產流通中的現金缺口,滿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流動資金需求,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長期平均流動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①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壹次性采購的臨時資金需求和彌補其他支付資金的不足。
②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周期性、季節性資金需求。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1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占用的長期流動資金需求。
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四種形式:流動資金壹次性貸款、零代償流動資金壹次性貸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企業賬戶透支。
(1)流動資金整貸是指客戶壹次性提取全部貸款,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還清全部貸款本息。這種貸款是最常見的流動資金貸款形式。
(2)流動資金零還款整貸是指客戶壹次性提取全部貸款,但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3)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是指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壹次性借款合同,允許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多次提取、歸還和循環使用。
(4)對公賬戶透支,即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支付時,允許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獲取信貸資金。
(2)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又稱項目貸款,是企業為彌補企業固定資產周期內的現金缺口而進行的新建、擴建、改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壹般為中長期貸款,但也有用於項目臨時周轉的短期貸款。按用途劃分,固定資產貸款壹般包括以下四類:①基本建設貸款。(2)技術改造貸款。(3)科技開發貸款。(4)商業網絡貸款。
(3) M&A貸款
M&A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企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發放的貸款,如對境內其他企事業單位的有償並購、已完成項目、資產債務重組等。
(4)房地產貸款
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地產或不動產的開發、經營和消費活動有關的貸款,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企業商品房按揭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公司業務中的房地產貸款是指前三類貸款。
①房地產開發貸款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和商品房開發貸款。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的貸款。貸款用途僅限於客戶正常建設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所需的資金,壹般包括拆遷費用、建築安裝費用、裝修費用等。商品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酒店、寫字樓、大型購物中心及其配套設施等商業項目建設的貸款。同時,非住宅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綜合性房地產項目貸款,也視同商品房開發貸款。
(二)土地儲備貸款,是指為解決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中心或受政府委托依法從事土地收購、整理、儲備工作的企業法人因依法進行土地收購、儲備、整理、出讓等前期相關工作而產生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
(3)企業商業用房抵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業用房和自用辦公用房的貸款。
(5)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稱銀團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在貸款條件相同、貸款協議相同的基礎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都是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按照“信息共享、自主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決定自身授信行為,並根據其實際承諾份額在銀團貸款項下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根據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與行。
(壹)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貸款並負責分配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貸款份額原則上不低於銀團融資總額的20%;分配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根據牽頭行對最終貸款安排的責任,牽頭行分銷的銀團貸款可分為全額承銷、部分承銷和盡力推介三種類型。
(二)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照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根據銀團貸款合同接受銀團委托管理和協調銀團貸款事務的銀行。代理行可以是牽頭行,也可以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銀團代理行應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關聯機構或附屬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三)銀團參與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按照協商確定的貸款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銀團各參與行的主要職責是按約定及時、足額將資金劃入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工作,了解借款人日常經營和信用狀況的變化,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