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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川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以下簡稱科普)。

本條例所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提高科學素質和人文素質,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活動。第三條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化、經常化,註重針對性、趣味性、普及性和實效性,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科普工作。鼓勵群眾性發明和方法創新,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

科普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鼓勵和支持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發展科普事業作為重要職責,積極利用和開放相關場館、場所、設施和場地,開展科普活動。

公民有權參加科普活動。第六條鼓勵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開展不同領域、不同專業之間的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資源;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科普工作的開展。

市(州)、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制定本地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第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規劃,將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倡導高校開設科普課程。第九條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規劃,組織有關專家創作科普作品,編寫科普圖書,每年出版壹定數量的科普圖書、電子和音像制品。第十條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培訓,支持和建立農業科技試驗和示範基地,促進先進實用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用和普及,提高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第十壹條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醫務人員開展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宣傳疾病預防、優生優育、保健等知識。第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將科學素質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劃。第十三條安全監管、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地震、氣象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科學普及作為重要的科普專項活動,深入開展宣傳、普及、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第十四條城鄉基層組織應當結合居民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的需要,設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站點,開展科普活動。第十五條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聯合會應當在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工作中,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決策科普工作提供建議;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發揮各自優勢,組織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以及多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支持相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六條社會各界和全體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科普活動,接受科普教育。第十七條每年3月為全省科普活動月,主要開展面向農村的送科技下鄉活動;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科技活動周,主要開展壹系列面向社區的科普活動。第十八條公民應當加強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技術知識的學習,增強科學技術意識。第十九條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和衛生工作者應當帶頭向公眾傳授科學技術知識,新聞記者應當利用新聞媒體做好科普宣傳工作。第二十條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他們結合本職工作創作科普作品,宣傳科普知識;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展覽館等場所和設施,舉辦講座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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