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滿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5畝)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滿1.33公頃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其他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予以撤職。
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第四條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滿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滿1.33公頃(。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予以辭退。
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五條單位和個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頃(1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頃(3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耕地1公頃(15畝)以上不滿2公頃(30畝),或者其他土地2公頃(30畝)以上不滿3.33公頃(50畝)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其他耕地2公頃(30畝),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的,予以撤職。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數量未達到第(三)項標準,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造成嚴重破壞,或者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予以撤銷。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發糾紛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降級或者撤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第六條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數量等情況,依照第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七條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八條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第九條單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侵占、挪用不滿654.38+萬元,且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貪汙、挪用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貪汙、挪用五十萬元以上的,予以辭退。
貪汙、挪用基本農田造地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