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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政處罰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所列土地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條單位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滿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5畝)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滿1.33公頃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其他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予以撤職。

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第四條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滿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滿1.33公頃(。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予以辭退。

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五條單位和個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頃(1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頃(3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不滿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耕地1公頃(15畝)以上不滿2公頃(30畝),或者其他土地2公頃(30畝)以上不滿3.33公頃(50畝)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其他耕地2公頃(30畝),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的,予以撤職。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數量未達到第(三)項標準,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造成嚴重破壞,或者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予以撤銷。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發糾紛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降級或者撤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第六條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數量等情況,依照第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七條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八條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第九條單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侵占、挪用不滿654.38+萬元,且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貪汙、挪用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貪汙、挪用五十萬元以上的,予以辭退。

貪汙、挪用基本農田造地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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