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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5438+10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陽法院)對原告蔣秋蓮與被告劉暖喜(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劉暖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蔣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法院認為,劉暖喜作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未如實告知和提醒江歌其介紹的侵害危險性。在面臨迫在眉睫的被陳世峰非法侵害的危險時,為了保護自己而不顧他人的生命安全,將江歌擋在住所外殺害,明顯是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6月65438+10月10,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平在接受中國采訪時表示,江秋蓮壹審的核心點是基於確鑿的證據,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日本檢方向法庭提交的刑事卷宗和劉暖喜在不同場合的指認所確認的。該判決的核心觀點被法院采納。
?2016 165438+10月3日,在東京法政大學就讀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劉暖熙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165438+10月24日晚,日本警方指控陳世峰殺害了江歌,並以謀殺罪將其逮捕。
?該案最早在案件發生地日本開庭審理。
?2017 12 11,江歌案在東京開庭審理。65438年2月20日,東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殺人和恐嚇罪判處被告陳世峰20年監禁。
?江秋蓮不能同意劉暖喜在日本的審判中被認定為證人。
?2018 10 15晚,江秋蓮宣布將在中國對劉暖熙提起民事訴訟。
?劉暖喜並沒有如實告知江歌危險。
?2016 165438+10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江歌在東京被劉暖熙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暖熙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也是好朋友。事發前兩個多月,由於不同意她分手,劉暖喜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讓她和自己壹起生活。
?2016 11.02 15 10月2日淩晨,陳世峰找到劉暖喜和江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暖喜向江歌求助。江歌建議報警,劉暖喜以合租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小題大做為由勸阻,並要求江歌回來幫忙解圍。江歌回到公寓勸說陳世峰離開。
?之後,江歌回到學校,繼續跟蹤劉暖喜,並給他發威脅短信。為了擺脫她的糾纏,劉暖喜轉而找了壹個同事做男朋友。氣沖沖地走了,給劉暖喜發了壹條信息,說:“我會不顧壹切的”。
?在此期間,劉暖喜並沒有將的糾纏和恐嚇告知江歌。
?當晚23時許,劉暖喜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回公寓。165438+10月3日0點,兩人見面,壹起走回公寓。在他們進入公寓二樓過道前後,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持刀沖到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發生爭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暖喜打開門,先進了房間,鎖了門。陳世峰在公寓外用水果刀朝江歌的頸部刺了十多刀,然後逃離了現場。劉暖喜在屋裏打了兩次電話報警。江歌因為左側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1,1年4月5日,江秋蓮訴劉暖喜生命權糾紛案壹審中,庭審的焦點在於劉暖喜在案發前是否告知江歌潛在的風險,案發時江歌是否被鎖在門外,是否給予及時救助。
?對此,城陽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社會交往中,介紹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義務;在救助關系的情況下,救助人對被救助人有合理的信任,被救助人有更高的註意義務如實告知救助人,善意提醒。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劉暖喜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的輸入者,未充分盡到對救助者江歌的註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022年6月5438+10月10,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平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判決書顯示,原告的核心觀點在壹審時被法院采納,即江歌遭受的危險是劉暖喜帶來的,她沒有如實告知和提醒江歌。為了自保,他舍棄了江歌的生命安全,導致江歌被關在外面被殺。
?“這顯然是錯誤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實。”黃樂平介紹,壹審審判的核心觀點是基於確鑿的證據,劉暖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日本檢方向法庭提交的刑事案卷和劉暖喜本人在不同場合的指認內容所確認的。
?判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由於江歌死因的爭議,劉暖熙曾通過網絡對江秋蓮發表過刺激性言論。
?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暖喜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70609.33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對此,城陽法院介紹,綜合考慮本案事件、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以證據1240279元支持蔣秋蓮各項經濟損失,酌情支持49.6萬元。但蔣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關於劉暖喜對江秋蓮的刺激性言論,城陽法院認為,本案中,江歌是在搶救劉暖喜的過程中被殺害的,江秋蓮失去了心愛的女兒,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後出國處理善後事宜,辛苦了。劉暖喜在案發後的刺激性言論進壹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感情,應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行為情節、損害程度及社會影響,判令劉暖喜賠償蔣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城陽法院指出,江歌作為壹名在外地求學的女留學生,幫助陷入困境的同胞,因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她助人為樂的無私行為應該受到表揚,因違法侵權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作為江歌的朋友和救命恩人,劉暖喜在事發後,非但沒有對死者親屬心存感激,給予同情和安慰,反而用不恰當的言語挑釁他人,進壹步加重了他人的痛苦。其行為有違常識和人情,應予譴責,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現在我要去見江歌,把這個(判決書)帶給她。告訴她是媽媽幹的。”宣判後,江秋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她認為處罰不到位,沒有心情考慮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