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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不得雇用工人,因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權利是:

第壹,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勞動權又稱就業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就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壹基本條件,是壹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參加社會勞動並保證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的工作和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壹切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壹切權利都將失去基礎和意義。

第二,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擇業權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這有利於發揮個人的長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迫切需要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主體,勞動者和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可以根據自身素質、意願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擇業權是勞動者勞動權和社會進步的體現。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享有勞動權,而且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給予了切實的物質和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按勞分配原則是我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制定了許多關於工資制度的法律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工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

第四,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中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產假、病假。近年來,中國對休息制度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從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調整為44小時。縮短工作時間是提高勞動出生率的手段,也符合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不僅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勞動者勞動保護的壹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有勞動權利的主體的切身利益的最直接的保護。由於勞動總是在不同的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防護措施,會造成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及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缺失,後果不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於任何勞動者來說,生命是行使勞動權的前提。沒有生活,享受任何權利都是空談。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不及物動詞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是指以培養其基本職業技能或者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公民有勞動權,勞動權的實現離不開勞動者自身的職業技能。如今,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依賴於職業培訓。沒有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公民就不能充分實現他們的就業權利。

七。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時,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生老病死是每個勞動者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不斷得到補充和完善,在保護職工健康、解除職工落後利益、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的勞動保險包括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和供養直系親屬,失業保險加在1986。但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壹些問題,如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完善,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壹,國家負擔重,企業負擔重,社會保險實施範圍有限,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八、提交勞動爭議的權利。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者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利益不同,必然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壹旦發生糾紛,提交解決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

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

在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招工、就業、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改造工作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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