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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引發的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壟斷行為造成的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因違反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章程等反壟斷法律而產生的糾紛。第二條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第壹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壹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第四條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第五條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案由不是壟斷糾紛。被告以原告實施壟斷行為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有證據支持的,或者案件需要根據反壟斷法進行判決,但被訴人民法院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無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六條兩個以上原告就同壹壟斷行為向同壹有管轄權的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兩個以上原告就同壹壟斷行為在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後立案的法院應當在得知相關法院先立案後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移交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案件。被告在答辯階段,應當主動向被訴人民法院提供同壹行為在其他法院的相關資料。第七條被控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當承擔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第八條被控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中的支配地位及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以其行為正當為由進行辯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被控壟斷行為屬於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條原告可以將被告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明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但有足以推翻該認定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十壹條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復制、僅向律師出示、責令簽署保密承諾書等保護措施。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壹至二名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第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鑒定結論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第十四條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責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可以將原告為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納入賠償損失的範圍。第十五條被訴合同、行業協會章程的內容違反反壟斷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無效。第十六條因壟斷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或者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經調查認定其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其構成壟斷行為的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原告的壟斷行為在起訴時已經持續兩年以上,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從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往前兩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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