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改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第七條國家提倡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第十三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促進就業和增加就業的作用。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九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壹定期限內對自謀職業者給予小額貸款等支持。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規劃小城鎮時,這壹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是壹項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向不同城市轉移就業;勞務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