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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訂)

第壹部分總則第壹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就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網上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章管轄第壹節級別管轄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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