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1-1952.8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在全國統壹實行國營貿易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行使下列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財政經濟總體規劃,擬定國營貿易和合作貿易總體規劃,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二)批準全國性專業總部的業務計劃和財務計劃,並監督實施;(三)管理和調度全國所有的國有商業基金和股票;(四)確定全國主要市場的國營貿易公司的批發價格;(五)指導各級人民政府的私營商業和貿易部門管理市場;(6)頒布國家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任命中央貿易部部長。
取消: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的工作重量,應更有效地開展國內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外貿部和商業部,1952年9月3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建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更加有力地發展國內外貿易,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外貿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是中央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關。
功能:
1.編制全國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外匯收支計劃,組織檢查並執行;
2.擬訂中國與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系計劃,負責與有關國家談判、簽署協議和議定書,並監督實施;
3.起草並實施對外貿易管理和海關管理的基本法規;
4.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安全;
5.制定國營外貿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的業務流程,管理並監督執行;
6.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許可證;
7.研究制定商品檢驗制度;
8.1961年前,負責我國成立的裝備援外工作;
9.1964之前分管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死於6月1952.8-1967.6)
林海雲(戴)(1965.9-1970.7)
取消:外貿部自1952年9月成立至1982年3月,壹直行使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的管理職能。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關系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局和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局合並為對外經濟貿易部。1982年3月8日,外貿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關系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局和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局合並為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計劃、管理和協調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的對外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工作,加強國際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技術引進和出口,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統壹組織政府間綜合性對外經濟貿易活動。
部長:陳(1982.3-1985.3)
鄭拓斌(1985.3-1990 438+05438+0)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關系部:由於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中國對外經濟援助的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經NPC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於1961年3月1日成立了對外經濟關系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形勢的進壹步發展,中國的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多。為了進壹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關系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NPC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9次會議決定,於1964年6月10日在對外經濟關系總局的基礎上成立了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1970年6月,經中共中央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1970年8月6日正式更名為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關系總局成立以來,對外經濟關系部主要負責中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
具體職責是:
1,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下,負責談判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與外國簽署協定和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下,同外國簽訂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和議定書;
3、掌握協議和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進展情況,並辦理清算手續;
4.安排援外資金使用計劃,編制援外計劃,辦理援外專家出國的有關事宜;
5.辦理列席八國集團經貿協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有關國家鐵路、交通、民航、郵電、農林、電力等方面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6.派遣技術援助專家出國,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
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關系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局和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局合並為對外經濟貿易部。1982年3月8日,對外經濟關系部正式撤銷。
國家進出口管理局、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局
1979.8-1982.3
1979年8月,鐘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投資管理委員會。導演:谷牧。
主要任務:擬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和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制度;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制定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和外匯收支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執行;組織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采取有效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定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協調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資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開發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制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和中國與外國政府間的協議,報國務院批準。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編制:1993 03 16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功能:
1.制定和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和改革方案;起草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並實施相關實施細則和管理制度;負責外貿法律法規之間以及與國際條約和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
2.制定和實施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的招標政策建議;研究推廣各種新型貿易方式(包括電子商務);負責編制、下達和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確定和發放配額、許可證;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指導和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後的相關事務;引導出口廣告。
3.擬訂並實施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法規和鼓勵技術及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進口、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的技術和進口技術的出口和轉口;制定和實施國家出口管制政策,發放防擴散相關出口許可證。
4.分析研究外商在華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制定和實施外商投資管理法規,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批準設立國家規定限額以上限制投資、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
5.中國對外援助的歸口管理;制定和實施對外援助政策、法規、制度和援助計劃,並簽署相關協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的實施;管理援外資金、專項優惠貸款和專項資金;推動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6.負責國內外經濟合作;擬訂和實施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
7.制定和實施國家(地區)的對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聯)委會會議,與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相關文件;處理國家(地區)間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商務咨詢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官方駐華商務機構。
8.制定和實施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濟貿易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濟貿易條約、協定談判,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的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對中國的多邊和雙邊援助和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中國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擬訂和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的經貿政策、中長期貿易規劃和管理法規;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有關經貿主管部門和臺灣省授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10.制定各類企業外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資質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審批;制定境外開發和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批準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常駐商務代表機構的審批業務;指導和監督國內各類對外貿易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和招商引資活動,制定和實施在國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參與外貿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提出相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擇和風險基金的管理;監管中國直接管轄的境外企業、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貿統計和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對外貿易統計和信息發布,並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
12.負責我國對外商務咨詢處(處)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拔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相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長:吳儀(1993.3-1998.3)
石廣生(1998.3-2003.3)
商業部
2003年3月-現組建:商務部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