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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解讀:第二條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導致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解釋本條是關於本法的適用範圍和職業病的含義。

壹、本法的適用範圍

法律的適用範圍,又稱法律的效力範圍,是指法律在何時何地對誰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法律的效力範圍壹般包括地域效力、時間效力和人的效力。本條規定了區域的有效性和人員的有效性。本法第79條規定了時間的效力。

1.領土效應。所謂地域效力,是指壹部法律生效的地理範圍。壹般來說,壹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適用於其主權管轄的所有區域,包括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延伸的領土,如駐外使領館和本國領土以外的國內船舶、飛機等。本法規定的域外效力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領土、領海、領空”。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對地域範圍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列於這兩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可以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而這兩部基本法附件三沒有列出這部法律,所以這部法律不適用於這兩個特別行政區。

2.對人的影響。所謂對人的效果,是指壹部法律適用於誰,對什麽樣的人生效。關於對人的影響,各國都采取壹定的原則,這些原則可以概括為三種:第壹種是屬地原則。也就是說,以地域為標準,無論當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其行為發生在本國境內,均適用。第二是個人原則。也就是說,以當事人的國籍為標準,無論其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所有國民。三是采取保護主義原則。也就是說,以國家利益為標準,無論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無論當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其行為損害了自身利益,都將適用。本法采取屬地原則,即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職業病防治活動”的單位和人員。也就是說,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職業病防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職業病的含義

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該條從兩個方面界定了職業病的含義:壹是職業病適用的主體僅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當然,根據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本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造成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第二,導致職業病的因素僅限於“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也就是說,引起職業病的因素包括在操作過程中產生的物質中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三。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的建立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管理的需要,該條規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此前,衛生部、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於6月5438+0987+065438+10月5日聯合發布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方法規定》,將職業病分為9大類99種。即:

1.職業中毒。包括:(1)鉛中毒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二)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5)鈹病;(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7)釩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除外);(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氫除外);(10)砷化氫中毒;(11)氯氣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氣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物中毒;(16)壹氧化碳中毒;(17)二氧化碳中毒;(18)硫化氫中毒;(19)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0)工業氟中毒;(21)氰和腈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鉛中毒;(23)有機錫中毒;(24)羰基鎳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己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機含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解產物的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苯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機磷農藥中毒;(46)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47)殺蟲脒中毒;(48)澳大利亞甲烷中毒;(49)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50)按照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51)根據《職業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和《職業急性中毒管理通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急性中毒。

2.塵肺病。包括(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炭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雲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

3.身體因素,職業病。包括:(1)中暑;(2)減壓病;(3)高原反應;(4)航空病;(5)局部振動疾病;(6)放射性疾病(急性放射病、慢性放射病、內照射病、放射性皮膚燒傷)。

4.職業性傳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腦炎;(3)布魯氏菌病。

5.職業性皮膚病。包括:(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6.職業性眼病。包括:(1)化學性眼燒傷;(2)電光性眼炎;(3)職業性白內障(包括放射性白內障)。

7.職業性耳鼻喉科疾病。包括:(1)噪聲性耳聾;(2)鉻鼻病。

8.職業性腫瘤。包括:(1)石棉引起的肺癌和間皮瘤;(2)聯苯胺引起的膀胱癌;(3)苯引起的白血病;(4)氯甲醚引起的肺癌;(5)砷引起的肺癌和皮膚癌;(6)氯乙烯引起的肝血管肉瘤;(7)焦爐工肺癌;(8)鉻酸鹽制造工人的肺癌。

9.其他職業病。包括:(1)化學燒傷;(2)金屬煙熱;(3)職業性哮喘;(4)職業性過敏性肺泡炎;(5)棉塵病;(6)煤礦井下工人的滑囊炎;(7)牙侵蝕。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沒有新的規定或調整之前,上述規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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