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賭博: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毒藥: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質少量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者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或者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行為,未滿法定年齡而放棄的,不受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