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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報為陽性該如何維權?

2022年3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防疫人員上門為在家隔離的市民做核酸檢測。

近日,在甘肅省蘭州市七裏河區,根據核酸檢測結果運送陽性感染者時,發現部分被運送人員的健康編碼顯示核酸檢測陰性。第三方檢測機構說代碼賦錯了,其實是正的。

正面寫負面,至少在疾控部門嚴格的轉運流程下,可能會有證據可查,但“大白”還得花更多時間解釋。但如果把壹個好的反面寫成正面,普通人面對家裏的大白怎麽證明自己的清白?

最近網上出現了很多核酸被誤判為陽性的案例。有些人即使復檢呈陰性也被拖到收容所或隔離場所,與陽性病例壹起隔離治療,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面對如此無辜的災難,普通人該如何用法律武器維權?

如果健康檢查者因為核酸檢測機構出具的假陽性報告而被誤轉收容隔離,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檢查者可以要求對自己造成損害的核酸檢測機構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根據我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居民因核酸檢測失誤受到損害,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由相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被錯判的居民可以獲得相應賠償。

但即使賠償了,損失也已經造成了。如何避免法律規範的這壹漏洞?首先,我們應該允許錯誤的存在。要知道,即使是嚴謹的司法鑒定也難免會出現錯誤和偏差,更何況是基數如此龐大的核酸檢測。

既然偏差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不應該馬上測試最終結果。因此,從法律權益的角度來說,在被告知是核酸陽性並被強制運輸隔離之前,應該給予普通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和補救、核實的機會。

目前,將陽性患者轉移到避難所是根據國家衛生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防控計劃的規定。在傳染源控制部分,方案規定:“發現疑似病例的,應當立即采集樣本進行核酸檢測和復核。在此期間,應隔離壹人單間,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連續兩次為陰性,可排除疑似病例的診斷。”

2021 11 3、江西德興銅礦街道辦事處幹部和當地醫務人員上門為家中隔離人員做核酸檢測。

我們知道,核酸陽性不僅涉及到被檢測為陽性的人的人身自由,還涉及到他去過的所有地方,身邊的親戚同事,壹直在暗中活動的人,以及他所居住的社區。也就是說,壹個人的正面會影響壹群人——單位、飯店可能關門,小區居民可能出不去。

因此,如果核酸檢測呈陽性,就必須有復查程序。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就應該中止強制轉運,由原檢測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進行復檢,這也符合防控方案九關於疑似病例的規定。否則沒有被感染,卻被亂運到收容所,和很多陽性感染者隔離。不是楊,也是楊。在異議審查期間,應允許其不動,隔離生活,等待結果。

而對於已經確診為陽性的患者,是否有必要強制運送到收容所?根據防控方案九的規定,“確診病例應當在確診後2小時內轉運至指定的醫療機構或者收容醫院。病例治愈出院後,應在家監護7天。無癥狀感染者。參照輕癥病例進行管理,在方倉醫院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

但病毒是不斷變化的,傳染性增強,毒性減弱。防控方案九雖然提出了總體方案,但對於壹些實際情況和具體困難,並沒有給出個性化的、靈活的應對方案。比如有的確診病例因為基礎疾病需要家人照顧,有的確診病例有幼兒和老人需要臥床照顧。如果這些人只是無癥狀或輕度感染,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強制轉運至收容所是否是最合適的方案?

在我看來,讓不具備運輸條件的輕型無癥狀新冠肺炎感染者留在家中,應該是壹件好事。這些無癥狀或無癥狀感染者可以因地制宜考慮居家隔離,“大白”會在保證不離家、做好生活垃圾消殺工作、具備居家隔離條件、不會給鄰居帶來感染的前提下,發放物資包和抗原快速檢測試劑。這樣既能讓人感受到政策的溫暖,又有助於感染者的康復,有助於有效緩解醫療系統的壓力,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達到防控效果。

事實上,目前在壹些小區,已經有業主自發簽署聲明,表示如果鄰居呈陽性,同意其回家隔離。前不久,北京某小區壹個兩歲的孩子被確診為陽性。因為哮喘病,鄰居們甚至來勸說這家人去收容所。不得不說,中國的這些好鄰居,真的讓人感受到了人性的溫暖和善良。

但是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部分業主的這些自發行為能代表所有業主嗎?有法律效力嗎?目前很難判斷,但至少反映了部分民意。我們期待相關部門盡快給出有效的制度和解釋。

2022年8月17日,三亞吉陽區林春小區,公安執法人員張貼隔離封條。

此外,還要警惕另壹個導致假陽性的原因,那就是核酸檢測機構的惡意“造假”。疫情爆發以來,隨著病毒的不斷傳播,參與者和資本從四面八方湧入,核酸檢測已經從壹項醫療服務變成了壹個巨大的造富出口。東吳證券曾預測,如果壹二線城市每個人都達到48小時檢測壹次的要求,那麽壹年僅耗材成本就超過1萬億元。

目前大部分檢測工作都委托給第三方檢測機構。衛健委數據顯示,到2020年3月底,全國具備核酸檢測能力的機構只有2000多家。截至2022年3月底,開展核酸檢測的機構達到1.24萬,增長了6倍多。

在利益面前,個別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對公共道德、法律和社會穩定毫無顧忌。僅今年以來,查處的核酸造假案件就已超過11,其中鄭州金宇臨床檢驗中心、合肥和合醫學檢驗所、合肥諾威爾醫學檢驗所、上海中科潤達精密醫學檢驗公司等11檢測機構受到了行政處罰。

如果第三方檢測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核酸報告,就是故意將個人的陰性核酸檢測結果篡改為陽性結果。鑒於“假陽性”對個人權利的損害和對防疫秩序的擾亂,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文件罪處罰。如果是的話

假陰性檢測結果造成疫情傳播的風險,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並且可以數罪並罰。

我們希望在法律的規範下,核酸檢測機構能夠回歸科學嚴謹和誠信經營。畢竟疫情已經三年了,我們承受不起。

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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