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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慈善促進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培養社會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建設慈善中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誌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相關的活動。第三條慈善事業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民間運作、全民參與、行業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立健全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溝通和協調相關慈善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慈善工作的組織協調。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推進全市慈善事業的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慈善聯席會議機制,建立並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和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財政、稅務、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民族宗教、公安、市場監管、教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殘聯、工商聯和紅十字會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支持服務。

鼓勵宗教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參與慈善事業。第七條市民政部門加強對區域性慈善組織和扶持、咨詢、評估等慈善行業組織的培育和發展。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下列慈善推廣活動:

(壹)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劃,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

(二)促進慈善組織在資金籌集、誌願者動員和慈善項目實施等方面的行業交流與合作;

(3)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四)加強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的品牌建設;

(五)開展行業監督評估。第八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為老年人、孤兒、殘疾人、重病患者、災民等特殊人員提供精神慰藉、勞動救助等慈善活動。

倡導在單位和社區內開展群眾性互助活動,引導捐贈閑置物品,充分發揮家庭和個人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展覽場館、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少相關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收費優惠。第十條市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持、提供初始服務等措施,重點培育提供公共服務、具有扶貧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疾康復、文化體育、生態環境、緊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社會救助服務。

鼓勵發展資助型慈善基金會,引導建立企業基金會、家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等各類慈善基金會。第十壹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慈善組織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鼓勵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建立健全以信用記錄和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股權、知識產權收益、技術、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對象的鼓勵捐贈工作,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運用互聯網和新媒體技術創新慈善活動,鼓勵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網絡募捐。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鼓勵和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鄉鎮、社區(村)建立社會捐贈接收站。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以市捐贈接收站為中心,以機關和鄉鎮捐贈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機構為網點的社會捐贈網絡,構建弱勢群體物資需求和物資發放管理系統,為慈善捐贈接收和經常性扶貧等慈善活動提供服務平臺。第十四條鼓勵誌願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根據社會需求定期開展慈善活動。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機構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時,可以邀請誌願者參與救助對象的核實和救助項目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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