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工智能持續升溫,成為全球科學研發的新熱點。谷歌、百度、阿裏巴巴、騰訊等國內外眾多大型互聯網公司都在加大資金和人才的投入,試圖搶先占領人工智能技術的高地。在國家層面,很多國家也出臺了支持人工智能發展的政策。例如,2014年,歐盟發布了歐盟機器人R&D計劃,2016年,美國發布了人工智能發展與研究國家戰略計劃,2017年,法國發布了人工智能戰略。今年7月,中國政府還發布了《新壹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
人工智能可能會造成大量技術失業。
人工智能會讓人類的生活變得更好還是更差?人工智能在突飛猛進的同時,也伴隨著質疑甚至抵制。
近日,英國著名物理學家斯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表示,人工智能(AI)的崛起可能是“人類文明史上最糟糕的事件”。除非人類社會能找到控制AI發展的方法,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的確,如果人工智能使用不當,確實可能會引發很多問題。
首先,人工智能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技術失業。創新工場董事長李開復在2016WISE大會上表示,未來十年,全球50%的工作將被人工智能取代。精確的數據可能無法預測,但人工智能必然會讓很多職業消失,可能會導致就業停滯,從而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第二,人工智能可能導致新的不平等。開發者可能存在種族偏見、性別歧視、特定疾病歧視,基於此開發的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算法歧視,產生新的不平等。而且,人工智能導致的就業停滯和生產率提高,可能導致財富更多地向少數人集中,這也可能導致新的資本不平等。
第三,人工智能可能會導致責任差距。對於人工智能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分配的責任,遠沒有達成* * *的認識。開發者和生產者是否應當承擔缺陷的保修責任,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地位能否成立,都還是未知數。當開發商、生產商因破產等因素無法承擔責任時,傷者可能得不到賠償。
第四,人工智能可能會失控,成為後人類的敵人。開發者和用戶可能出於不正當的目的開發和使用人工智能,這可能給人類帶來毀滅性的災難。例如,壹些極端恐怖組織可能會濫用人工智能的開發和使用。而且目前人工智能已經具備深度學習能力,還會繼續進化進步。霍金警告說,“受限於緩慢的生物進化,人類無法與AI競爭,最終會被取代”。
對人工智能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
可見對人工智能的出現有隱憂,這是合理的。很多新事物在剛出現的時候,並沒有被廣泛接受,甚至遭到強烈抵制。就像壹百年前的“車馬之戰”壹樣,汽車剛生產出來就遭到了馬車行業的強烈抵制,因為汽車嚴重影響了很多人的生計,比如馬車夫、馬車制造商、馬廄經理、馬糞清潔工等等。但是,先進的技術終究是不可阻擋的,汽車終將取代馬車。
人工智能必將在未來給人類社會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對人工智能的許多擔憂並非空穴來風。沒有有效的法律規範,人工智能不僅不會是人類的福音,還可能成為人類的喪鐘。但是,我們不應該因為人工智能可能存在隱患而完全禁止或不當限制其發展。相反,我們應該積極運用法律對人工智能進行適度有效的監管。
監管人工智能就是監管人類智能。
人是人工智能的總開關,所以對人工智能的監管首先需要監管人的智能,人工智能的開發者也需要被監管。開發者在設計人工智能時,要以人為本,以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利潤最大化為理念,遵守基本的社會倫理,消除各種歧視性觀念,遵守平等原則。禁止為不正當目的發展人工智能。開發者要精心設計相關的代碼程序,如果壹個人工智能所宣傳的收益與它所造成的損害明顯不成比例,違反了比例原則,或者可能失控,就要及時放棄。
其次,應該對人工智能的銷售者和使用者進行監管。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人工智能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人工智能產品的合格證等標識,禁止銷售不合格的人工智能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用戶應當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設定相應的使用條件和標準。
第三,明確人工智能損害的責任分擔機制。如果開發商在設計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開發商應承擔責任。如果開發者由於當時的認知局限,沒有預見到未來的情況,造成了損害,那麽開發者也要承擔責任,也就是缺陷保證的責任,因為開發者要因為利益而承擔相應的風險,而這樣可以更好的督促開發者精心設計相應的代碼程序。在索賠方式上,用戶和受害者可以直接向開發商或賣家索賠。銷售者和使用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還應逐步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產品保險制度。
技術中立不代表可以脫離法治。
科學技術需要在法律的軌道上發展,技術中立並不意味著技術可以脫離法治。雖然有隱憂,但只要法律規定得當,擁有諸多優勢的人工智能壹定會在未來給人類社會帶來無限正能量。
因此,應對人工智能進行適當有效的監管,並及時建立、改變和廢除相關法律制度。中國國務院在《新壹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提出,“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評估和管控能力”。政府在規制人工智能時,應妥善處理科技創新與法律規制的關系,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建立事前備案、事後懲罰的機制,使法律既能有效保護公民權利,又能支持和促進科技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