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護工作。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護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工商和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稅收保護工作。
金融、煙草、電力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護工作。第二章稅收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適時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培育稅源,確保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第七條稅收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源的實際情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主要稅收增減因素和收入預測,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和組織財政收入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第八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征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征稅、暫緩征稅、提前征稅、延期征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估機制,采取有效的稅源監控措施,根據稅源結構和分布情況,實行稅源分類、分級、分項管理,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第十條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散和異地稅收。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委托協議,並出具委托證書。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內依法代征稅款,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多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緩征稅款。
稅務機關依法對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第十壹條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涉稅信息。第十二條自治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稅務實名制。稅務機關應當合理確定實行實名辦稅的業務事項,明確實名納稅人範圍,按照國家規定采集和使用納稅人身份信息,優化辦稅流程,方便納稅。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收集、使用、保存納稅人涉稅信息時,應當保守涉稅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以外的目的。第三章稅收協助第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稅收協助義務:
(壹)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
(二)配合稅務機關控制稅源,防止稅收流失;
(三)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征收、稅務檢查、稅收強制措施或者執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務協助職責。第十五條自治區應當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為各級稅務機關配備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