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表明,市場的真正含義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有產權,人們自然會“協商”出壹個合理的價格。
科斯定理說明了這樣壹個深刻的道理:如果把產權明確給了某個人,使之成為壹種有價值的“特殊商品”,它就應該和資本、勞動力壹樣,成為壹種生產成本。人們花費成本的目的是獲得高於成本的收入或利潤。這樣,產權才會真正成為活的“資本”。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
羅伯特·庫特
給從未接觸過科斯定理的學生講授科斯定理的老師,都曾親身感受過科斯定理引起的驚嘆和贊嘆,但科斯本人從未用文字寫出過科斯定理,如果別人試圖用文字寫出科斯定理,很可能是走樣或同義反復。壹個或壹組被稱為科斯定理的命題來源於壹系列案例。科斯像壹個法官壹樣,總是拒絕將他最初論文中的論點大眾化。就像法官的言論壹樣,還有壹種觀點似乎對他論文中的每壹個解釋都有意義。我不想下定論,但我想談談科斯定理的幾種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中的壹個來說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的意義。
微觀經濟學的壹個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能最好地利用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資源分配被認為是帕累托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法律還規定了許多其他權利,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不受騷擾的權利、要求事故賠償的權利或履行合同的權利。可以認為科斯總結的關於資源交換的壹些論點適用於關於合法權利交換的各種論點。根據這種觀點,科斯定理認為,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可以自由交換。換句話說,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分配不當,將通過市場的自由交換得到糾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法律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模糊性往往損害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正確的估價。此外,法院並不總是願意執行交易合同的法定權利。因此,根據“自由交換理論”,通過明確法定權利和強制執行私人合法的權力交換契約來保證法律的效力。
經濟學家認為,除了交換自由,還必須滿足其他壹些條件,市場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壹是交易成本這個模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從狹義上講,交易成本是指進行壹項交易所需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可能很高,例如,當壹項交易涉及不同地點的幾個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阻礙市場的運行,否則市場將有效運行。廣義而言,交易成本是指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的信息成本、談判所花費的時間以及防止談判各方作弊的成本。由於對“交易成本理論”的強調,科斯定理可以認為是說,從效率的角度看,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就像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壹樣,無成本交易只是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在註意到這壹點後,基於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得出的政策結論是,交易成本應該通過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而不是消除。按照這種思路,立法者與其首先追求合法權利的有效分配,不如更傾向於通過促進這種交易來實現效率。有許多法律程序旨在通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交換法律權利的私下協議來避免訴訟。
“交易成本理論”關註的是法律權利交換的壹些障礙,尤其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理論”下壹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私人交易除了交易成本還有其他障礙。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離,管制理論建立了更為精確和細致的分類方法(Schultz,1977)。例如,壟斷者通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來提高商品價格,從而增加利潤。因此,壟斷是市場機制失靈的壹種形式,通常與交易成本相區別。科斯定理強調的就是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所以可以認為是這樣說的:“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進行交換。”
這種觀點認為,確保法律的效率意味著確保法律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的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存在許多買方和賣方,沒有外部影響,市場參與者關於價格和質量的信息充分,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壹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觀點。燃燒木柴和煤的火車經常濺出火星,點燃農田。每壹方都可以采取預防措施來減少火災的損失。為了說明這壹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路軌道沿線種植和積累作物,鐵路部門可以安裝反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數量。
乍壹看,法律似乎控制了各方采取預防措施的動機,所以法律決定了火災造成的損失數量。要知道,禁令是物權法上制止妨害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允許鐵路通車,直到不濺起火星,那麽火星幾乎不會造成任何火害。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違規操作,會造成很大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入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初次分配,但市場決定了最終分配。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的運營,那麽他們可以出售這壹權利。具體來說,鐵路部門付給農民壹筆錢,換取擁有合法的%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