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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之間的北部灣是如何劃界的?

中越之間的北部灣劃界爭端只剩下南海。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協定》。此前,越南第十壹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準了該協議。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已完成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北部灣(越南稱東京灣),位於南海西北部,是壹個由中越陸地和海南島圍成的半封閉海灣,面積約1.28萬平方公裏。北部灣是中國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氣和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也是著名的漁場。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北部灣沒有劃界,兩國漁民不分彼此在北部灣作業。然而,上世紀70年代末,中越關系惡化。由於越南漁民有更好的捕魚設備,越南明顯處於劣勢,於是中國開始采取控制措施,有時甚至開槍沒收越南漁船。90年代後,中越關系有所改善,但漁民糾紛不斷,越南漁船屢遭沒收。

從1974開始,中國和越南開始就北部灣劃界問題進行談判,特別是兩國關系正常化和從1999開始兩國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後,談判進程加快。65438年2月25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協定》。協議除前言和預告片外,還有11,其中第壹條確認了雙方對北部灣劃界的法律依據,明確了本協議的劃界範圍;第二條至第五條以21個界址點劃定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界限;該協定還闡明了在開發跨界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及其他礦藏以及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原則。現在,兩國立法機構相繼批準了這壹協定,這標誌著中越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已經劃定。

劃界與漁業問題密切相關。

漁業爭端是中越兩國在北部灣的重要爭端,因此除劃界外,漁業安排也是北部灣邊界談判的重要內容。兩國為了尋求利益之間的妥協點,對劃界和漁業問題采取了具有約束力的解決方案,於是《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和《北部灣劃界協定》同時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生效後,《漁業合作協定》生效的條件已經成熟。

這些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中越邊境的穩定和北部灣地區的長治久安,有利於進壹步促進中越關系的健康發展,符合中國的根本利益。但大量漁船退出傳統漁場,仍會對瓊、桂、粵三省漁業生產產生影響。以前廣東有6000多艘漁船在北部灣西部海域作業,現在要回到北部灣東部海域。海南省59%的漁船在北部灣作業。根據漁業合作協議,海南省計劃從2003年起每年淘汰570艘漁船,65438+20萬漁民轉崗。從2002年到2006年,將淘汰2471艘漁船。針對這壹變化,國家制定了漁民轉崗計劃,並撥付專項資金幫助部分漁民上岸轉崗。

海上磋商機制繼續運行。

中越邊界包括陸地、北部灣和南海。中越陸地邊界談判歷時22年,中越陸地邊界條約於1999 12.30正式簽訂。到2003年底,邊界劃定和立碑工作已完成壹半以上,雙方力爭今年確定另壹半碑。

到目前為止,中國和越南之間的領土和海洋爭端只剩下南海問題。中國和越南在1995成立了海上問題專家組,就南沙群島爭議問題進行談判。海事問題磋商機制目前仍在繼續運行。該機制堅持先易後難的原則,努力通過和平談判找到正確和長期的解決辦法。

北部灣劃界後,坐標1-9為領海分界線1分界點: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第二個界點是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第三個界點是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第四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第五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第六個界點是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第七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第八界點為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第九界點為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以下是經濟區的邊界:

10界點為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11界點為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12界點為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13界點為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14界點為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15界點為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16界點為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17界點為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18界點為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19界點為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第20界點為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21界點為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協定》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準唐家璇外長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0年2月2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與和平的基礎上,進行了友好協商,以鞏固和發展中越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睦鄰關系。

第壹

1.締約雙方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在充分考慮北部灣所有相關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確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2.在本協議中,“北部灣”是指北接中越兩國海岸,東臨中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西接越南大陸海岸的半封閉海灣。其南界為中國海南島鸚哥嘴地理坐標為北緯18度30分19秒、東經1分17秒的最外突出點至地理坐標為北緯16度57分40秒、東經65438+的越南沿海。

締約雙方確定上述區域構成本協定的劃界範圍。

第二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限,以下列21個邊界點直線連接確定,其地理坐標如下:

1界點為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

第二個界點是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

第三個界點是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

第四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

第五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

第六個界點是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

第七界點為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

第八界點為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

第九界點為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10界點為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

11界點為北緯19度57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

12界點為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

13界點為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

14界點為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

15界點為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

16界點為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17界點為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18界點為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

19界點為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點為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

21界點為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文章

1.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1邊界點至第九邊界點的分界線為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分界線。

2.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兩國領海界線,垂直劃分兩國領海的領空、海床和底土。

3.除締約雙方另有約定外,任何地形變化均不能改變兩國領海界線從1邊界點至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第7邊界點。

第四條

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第九邊界點至21邊界點的分界線為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分界線。

第五條

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從邊界點1至邊界點7的兩國領海界線,在比例尺為1: 10000的北侖河口專題地圖上用黑線標示,從邊界點7至邊界點21的兩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界線,在雙方於2000年制作的北侖河口專題地圖上用黑線標示。以上分割線都是大地線。

上述北侖河口專題地圖和北部灣全圖為本協議附圖。以上地圖采用ITRF-96坐標系。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各行各業的點的地理坐標均從上述地圖中測量。本協議中規定的分界線繪制在本協議的附圖上,僅用於說明目的。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尊重根據本協定確定的彼此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第七條

如果任何單壹的地質結構或其他石油或天然氣礦藏跨越本協定第2條規定的邊界線,締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就最有效地開發該結構或礦藏以及公平分享開發利益達成協議。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就北部灣生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以及北部灣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的養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合作事宜進行磋商。

第九條

兩國根據本協定對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不影響或妨礙締約雙方對海洋法國際法規則的立場。

第十條

締約雙方因解釋或適用本協定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解決。

第十壹條

本協定須經締約雙方批準,並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在河內交換。

本協議於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簽訂,壹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唐家璇?阮壹念

(簽名)?(簽名)相關文件1。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協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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