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標的物有錯誤的理解,從而使自己的行為違背自己的意思,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基於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是,重大誤解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構成和產生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
壹般來說,主要誤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肯定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壹方)因為誤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表達自己的意思(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法評價是否存在誤解。其次,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誤解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理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對合同內容必須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的訂立,使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常見的誤解並不總是導致合同的取消。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誤解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使被誤解方的締約目的無法實現。
壹般來說,如果對以下幾種情況有錯誤的理解,就不能認為是誤解:
(1)對訂立合同動機的錯誤理解。合同雙方動機不同,比如買電腦是為了學習,合同裏買電腦是目的,學習是動機。如果學習本身是事實上的錯誤,屬於動機錯誤,不應該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否則會嚴重影響交易的安全性。當然,當事人以合同中附條件的形式訂立締約動機的,動機的錯誤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2)某些條款的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應視為重大誤解,應解除合同。
對合同內容理解錯誤主要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理解錯誤;對不會過多影響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次要合同條款的誤解,壹般不應視為重大誤解。當然,哪些條款構成重大誤解,要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來認定。
(3)誤解是由於誤解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對方的欺騙或不當影響造成的。壹般情況下,是表意人自己的疏忽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的。如果表意文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以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該為自己的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簽訂合同時故意保留自己的真實意思,或者故意與對方簽訂看似與現實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對方對合同有誤解而與對方簽訂合同,說明表意人想追求自己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本案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所以不能作為重大誤解處理。比如,甲方在明知乙方銷售假貨的情況下訂立銷售合同,不能作為重大誤解處理,合同應當有效。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應當註意而沒有註意。比如,表意人根本不看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就簽字蓋章,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以自己的行為對自己不利為借口隨時回避。在實踐中,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區分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誤解完全是壹方對自己行為的誤解造成的,在這方面與誤傳不同。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文字所表達的意思是真實的,但誤傳是由傳播者的失誤造成的。誤會完全是壹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對方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使壹方陷入錯誤,則屬於欺詐而非重大誤解。
(4)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給被誤解人造成重大損失。正是因為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錯誤的理解,基於這種錯誤的理解簽訂合同,必然會影響其權利義務,所以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被誤解方造成壹定的損失,法律只是從保護其利益的角度允許被誤解方解除或變更合同。
至於誤解是否實際上給當事人造成了重大損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必要條件。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壹般會給被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但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可能只造成輕微損失,甚至沒有實際損失。這個時候還是應該當做重大誤會來處理。如果以給被誤解人造成重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勢必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讓當事人履行合同,然後將其視為重大誤解合同,顯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誤解已經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影響了其締約目的的實現,或者壹旦履行就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當然,如果已經造成重大損失,在解除合同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損失分擔和損失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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