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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壹、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和宣布判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公布案由、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提前公布公開判決。總之,法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除了合議庭評議之外,都要公開。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和隱私的案件;(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離婚或者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仍應當公開宣布判決。

第二,防禦系統

任何刑事被告都有辯護的權利。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

第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系統的基本內容是:

1.避免適用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適用撤回的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壹是法官或者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是法官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3.退出程序

當事人可以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自行回避。回避應當在案件審理開始時提出,在案件審理後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撤訴申請提出後,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是:法官的回避由本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3日內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

4.退出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申請回避至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與本案有關的職務,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法院決定批準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人應當回避本案的審理或者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回避申請,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審理或者訴訟。

第四,合議庭制度

合議庭制度是指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和裁判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合議制形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成員是不同的。

壹般來說,合議庭由三名以上單數的法官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他們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另壹種是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比如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法官組成;在再審程序上,再審案件原本是二審,按照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序中,審理案件需要組成合議庭的,合議庭由法官組成。合議庭的審判由審判長主持。

第五,兩審終審制

這就是我國的案件審級制度,是指壹個案件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審判決或者裁定後,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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