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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8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8,2002年3月27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第壹條為了加強路政管理,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保障公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條例所稱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保障公路暢通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依法治路、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路政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公安、土地、規劃、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行使職權,積極配合路政管理。

第六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交通主管部門和路政管理機構可以對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八條市交通部門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職責由市交通部門設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路政管理機構的機構和人員行使。

第九條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三)實施公路巡查;

(四)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會同規劃、國土和市政部門依法控制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

(六)聽取和審批從地下、地上、上方穿越或穿越公路的構築物或設施;

(七)審批公路特殊占用和超限運輸,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八)維護公路、公路渡口和公路收費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路養護單位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暢通和暢通。

第十壹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國家規定著裝,並持有國家或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道路巡邏車輛應當配備交通部門統壹規定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由區縣(自治縣、市)路政管理機構報市路政管理機構審批:

(壹)在國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在國道用地範圍內埋設管線、電桿、電纜;

(二)砍伐國道、省道、縣道樹木20株以上的;

(三)跨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區縣(自治縣、市)路政管理機構審批:

(壹)在省道、縣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在省道、縣道用地範圍內埋設管線、電桿、電纜;

(二)砍伐國道、省道、縣道樹木不滿二十株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

前款第(壹)、(二)項應當報市路政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不準占用、挖掘、損壞道路、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埋設管道、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確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並繳納占用費和補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並按照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從事市場貿易、物資交換和其他商業活動;

(二)挖砂、取土、采石、采礦;

(三)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廢土和物料;

(四)種植農作物、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堆放物品;

(五)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梁、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置閘門、築壩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汙水;

(六)損壞、擅自移動和塗改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及其他公路附屬設施;

(七)泄漏、拋擲物品汙染道路;

(八)車載物品不當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

(九)其他破壞、損壞、汙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和高速公路上搭棚、擺攤和從事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氣等活動。在高速公路至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外的公路用地範圍內,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指定地點設置臨時窩棚、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設施。因社會利益需要或者公路改建,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十六條公路養護材料的堆放應當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範。

通過公路施工、養護路段的車輛應遵守現場交通秩序,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

公路改造要保證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開采砂石、攔河築壩、傾倒垃圾、堆放物料、壓縮或者拓寬河床;

(二)取土、采石、爆破、燒荒、刷坡、伐木;

(三)停放運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非機動車渡船和排筏;

(四)設置加油站、油庫和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道;

(五)其他危害和妨礙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安全暢通的行為。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前款規定範圍內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公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取土、采石、采礦、開山、爆破等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口荷載、高度、寬度、長度限制的車輛,不得隨意通行。必須通行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批準並發給通行證。阻礙交通的,還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車輛裝載不可拆解的物品,體積超過規定的,還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超限運輸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支付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件所發生的費用,保證超限車輛通行。

超過軸載質量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使。

第十九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可能損壞路面的機械,不得在鋪築的道路上行駛。確需通行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批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並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損壞的道路應當按照道路原有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或者補償。

第二十條橋梁、渡槽、管道等建設。穿越、穿越公路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長遠發展規劃,並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二十壹條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標誌和標線。

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路和高速公路兩側設置標誌和廣告牌,不得妨礙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設置標誌、廣告牌,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實行有償設置。

第二十二條嚴禁砍伐、砍伐和損壞公路樹木,確需間伐和更新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辦理手續。

樹梢與電力線之間的距離小於三米,樹梢與電信線路之間的距離小於兩米。電力和電信部門可以修剪樹枝。拆除超過規定距離的樹枝,必須征得路政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公路、規劃公路和在建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建築控制區的範圍,自路邊溝渠(坡腳防護路、坡頂截水溝)外緣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不少於50米。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由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1988 65438+10月1前)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已建的建築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在建築控制區內設置管線、電桿、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四條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並報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建成的交叉口應通過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規劃和建設公路沿線新的集鎮,應當在公路壹側進行。新建集鎮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凈距,國道、省道不小於80米,縣道不小於50米,鄉道不小於15米。

公路形成的城鎮壹時無法重建的,應加強市場管理,劃入城市,不宜沿公路發展。如果公路已經繞過城鎮,就不允許通過街道建房,形成新的市場。

第二十六條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路渡口管理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戰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因城市公共交通建設確需占用戰備渡口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審查,報市交通戰備部門批準。

占用和改變戰備渡口原貌的單位,應當按照戰備渡口功能設計技術標準進行建設;使用戰備渡口的單位不得改變其功能。國家決定開放戰備渡口時,應當無條件歸還。

第二十七條車輛通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站時,應當減速慢行,按照標誌或者信號燈進入收費車道,並自覺繳納車輛通行費。依法免費通行的車輛應當主動停車並出示證件,經檢查合格後通行。

收費公路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八條在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專用輪式機械車、鐵輪車、履帶車、摩托車、長途客車、拖拉機、非機動車和可能損壞路面的機械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二)非公路管理機構清除障礙物,救援車輛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的;

(三)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停放車輛;

(四)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同意進行施工作業的;

(五)不執行緊急任務的人民警察和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公路擴建、改建及渡口橋梁、原有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仍由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非法占用。確需改變權屬關系或者改變用途的,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收費的,由交通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的,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第二十六條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損壞路產不報告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壹百元至壹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強行通過收費站,拒絕或者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繳通行費,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站通行車道的車輛,應當強制拖走。

收費公路路況下降且未及時養護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物價部門降低收費標準;嚴重影響暢通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暫停,並向社會公布。恢復原收費標準或者恢復收費的,應當整改驗收,並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決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擅自在公路上設置障礙或者堆放物料,嚴重影響公路暢通和安全的,或者在建築控制區內違章搭建建築物,不服從管理的,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物品或者強行拆除。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拒不接受處罰或者處罰後難以執行的,可以暫扣車輛。

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無法當場處理的,可以暫扣車輛。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載客、鮮活貨物、危險品的車輛,可以暫扣駕駛證(行駛證),並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被暫扣的車輛或者駕駛證(行駛證)應當出具暫扣憑證,並限期到指定的路政管理機構辦理。處置結束後,被暫扣的車輛或者駕駛證(行駛證)應當立即交還。

依據本條暫扣的物品或者車輛,當事人三個月內未接受處理的,路政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保管費、賠償(補償)費、罰款後,余額返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機構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路政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路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壹)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或者公民的人身權的;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允許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占用、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放任占用公路或者損壞公路路產的;

(三)違法改變處罰種類和幅度,或者處罰明顯不當,亂處罰,造成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因占用、使用或者損壞路產,不出具規定的收費、罰款票據,不分割罰沒或者分割賠償(補償)款的;

(五)挪用、私分或者損毀暫扣財物的;

(六)不維護施工現場交通秩序的;

(七)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第三十九條公路建設、養護單位不維護施工現場秩序,造成交通混亂的,路政管理機構可以給予建設、養護單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公路路產補償(賠償)費、公路路產占用費標準,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收費票據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票據由市路政管理機構統壹管理和發放。

收取的路產補償(賠償)費和路產占用費應當專項用於路產恢復和公路養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濫用或者截留。

罰沒收入的收繳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路管理,本條例適用於專用公路,但不適用於城市道路。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5月6日起施行。公路: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農村中汽車可以行駛的道路,是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道路。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和渡口。

公路用地: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不少於壹米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附屬設施:指排水設備、防護構築物、界樁、測量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服務設施、渡口設施、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

公路路產: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國道:是指具有國家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和國防公路,連接首都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府的公路,連接主要經濟中心、港口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指具有全市政治、經濟意義,連接城市中心城區與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重要省際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本縣政治、經濟意義,連接本縣與縣內主要鄉鎮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道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道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道路,不屬於縣道以上的道路,溝通鄉與鄉之間、鄉與外部的道路。

高速公路:有四條或四條以上車道,並設有中央分隔帶;所有互通立交,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的標誌齊全,所有控制通行,專用於汽車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

路側樹木:指為保護公路、改善行車條件、美化公路環境、穩固公路路基而種植在公路兩側有效路面之外、公路用地之內的成排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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