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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船員培訓的人員。第三條船員培訓實行社會化,依法開展船員培訓業務,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船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培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壹實施船員培訓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第五條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船員培訓的具體項目,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航運公司和相關機構應當為船員參加船員培訓提供便利,組織船員船上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第二章船員培訓的種類和項目第七條船員培訓按照培訓內容分為三類:基本安全培訓、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

根據培訓對象,船員培訓分為海船船員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培訓兩大類。第八條船員基本安全培訓是指船員在上船任職前接受的個人生存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人身安全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培訓,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a)海員的基本安全;

(二)內河船舶船員的基本安全。第九條船員適任培訓是指在取得適任證書前,對船員進行適應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包括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

船員適任培訓分為船員適任培訓和內河船員適任培訓。其中,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1)船長;

(2)總工程師;

(3)大副;

(4)大管輪;

(5)三名代表;

(6)三管輪;

(7)電子電氣人員;

(8)值班高級船員;

(9)高級值班機械師;

(10)普通值班技工;

(十壹)普通船員值班;

(12)電子技術人員;

(13)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的運營者;

(14)飛行員;

(十五)非自航船舶的船員;

(16)水上飛機駕駛員;

(17)船員的假發;

(十八)遊艇經營者;

(19)摩托艇駕駛員。

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1)駕駛崗位;

(2)輪機工程崗位。

海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僅針對海員,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a)精通救生艇筏及救援艇;

(2)精通快速救助艇;

(3)先進的消防技術;

(4)精通急救;

(5)船上醫療;

(6)安全意識;

(七)具有指定的安全職責的船員;

(8)船舶保安員。第十條特殊培訓是指對在危險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種船舶上工作的船員的培訓,分為海船特殊培訓和內河船特殊培訓。其中,海員專項培訓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1)油輪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

(2)油輪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3)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四)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

(5)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六)客船船員的特殊培訓;

(七)大型船舶專項培訓;

(八)高速船船員專項培訓;

(九)散裝裝載固體危險有害物質作業的專項培訓;

(十)船舶裝載、包裝危險有害物質作業專項培訓。

內河船舶船員專項培訓包括以下培訓項目:

(壹)油輪;

(二)散裝化學品船;

(三)液化氣體運輸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舶;

(六)滾裝船;

(七)運輸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

(八)液化氣體燃料動力裝置船。第三章船員培訓許可第十壹條船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的船員培訓項目申請並取得特定的船員培訓許可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船員培訓業務。

前款所稱培訓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任何國家機關和船員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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