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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試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公務員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國家采取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局長(主任)、區、市、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局長(主任)、鄉鎮國家行政機關鄉鎮長(含非領導職務以上)及以下職務國家公務員的考核。

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副局(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和街道縣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第四條市、區縣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國家公務員考核。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第五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性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力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奮是指工作態度、出勤率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效是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第六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標準根據其工作職責(崗位說明書)、承擔的任務和難易程度制定。考核標準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用準確定性的文字表達。第七條國家公務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每個等次的標準為:

優秀: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模範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業務,勤奮工作,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工作成績突出。

勝任能力: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責任心不強,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必須嚴格遵循標準,符合實際,嚴格履行規定程序。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實際參加考核人數的15%。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由區、市、縣考核委員會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控制。第十條被認定為優秀的人員,須報人事部門認定,並發給優秀證書。未經鑒定,測定結果無效。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十壹條國家公務員考核應當實事求是、簡便易行,避免繁瑣。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考核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完成壹項重要工作,記錄壹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個月)記錄壹次。鑒定部門和單位可任選其壹。

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應對被考核人的工作記錄進行定期考核,每季度或半年進行壹次考核(檢查),並簽署考核人意見,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年度考核要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目標管理和每年年底的年度工作總結,於次年3月底前結束。第十四條年度考核實施水平是:

(壹)對被考核個人進行匯總,並填寫《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部門分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或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根據被考核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證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部門分管領導提出的考核意見和意見進行審查;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順序;

(5)將評估結果通知被評估人。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應當在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對復審結果仍不服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可以向本級政府考核委員會(或人事局)申訴,考核委員會(或人事局)必須在接到申訴後1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第四章考核機構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考核中設立非常規考核委員會,由本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7-9人組成,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人事監督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其他為委員。其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考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業務指導和綜合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三)協調處理評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核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以上的公務員的年度獎金;

(五)審核優秀等級比例,頒發優秀證書;

(六)受理復查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次國家公務員的申訴。

考核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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