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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員工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管”的機制。第四條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鼓勵開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科學化。

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促進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第二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監管手續。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並簽訂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向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第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算(決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和施工合同中,應當單獨列出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納入招標競爭。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安全生產費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危險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後,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對於風險較大的子項目,鼓勵第三方監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準確、完整的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現狀信息,並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建設工程進行爆破、開挖、削坡等施工,涉及現有建築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單位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第三章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的企業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第十三條勘察單位對勘察現場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勘察現場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確保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的安全。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根據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勘察設計文件中註明削坡、基坑開挖、地下開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意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參與方案論證。第十五條租賃建築起重機械、吊籃、鋼管、扣件等機械設備和零部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租賃產品符合行業規範和要求,並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和檢測合格證明。第十六條檢驗單位應當對檢驗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等建築設施設備出具安全證書,並對檢驗報告負責。檢驗檢測過程中,檢測單位應及時通知委托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向負責監督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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