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是符合建立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國防義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預備役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和支持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第五條重慶警備區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民兵、預備役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
未建立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有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第六條在民兵預備役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基層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者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晉級或者榮譽稱號等獎勵。
對在戰備執勤和軍事訓練中負傷、致殘、犧牲的民兵、預備役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和撫恤。第二章組織建設第七條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以下簡稱適齡人員),除應當征服現役的以外,都應當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
民兵分為骨幹民兵和普通民兵。退出現役的二十八歲以下的士兵和接受過軍事訓練的士兵,以及被選拔參加軍事訓練的士兵,編為基幹民兵;其余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列為普通民兵。
根據需要,應當征集女性公民加入基幹民兵。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幹民兵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第八條民兵的組建原則和範圍,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適齡人員達到六十周歲,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民兵組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由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負責組建民兵;
(2)農村壹般在村莊建立民兵組織;適齡人員不足30人的村,可以跨村或者在鄉(鎮)建立民兵組織;
(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郵電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民航氣象等單位以及與軍事專業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建立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參加民兵專業分隊的民兵,年齡可以放寬到四十五周歲;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標所在地、大中型企業等重點地區,應當按照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建立民兵應急分隊。民兵應急分隊的規模和數量由市人民政府和重慶警備區確定;
(五)已建立民兵專業技術分隊的單位中符合民兵條件的其他人員,應當加入民兵組織。
預備役部隊的組建原則和範圍,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依法應當服預備役的公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預備役登記。
離開部隊壹個月以上的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告知所在民兵、預備役部隊其通訊地址和通訊方式,接到召回通知後,必須按時歸隊。第十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實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雙重領導體制。
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實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武裝部雙重領導體制。
基層人民武裝部的職能、任務和機構設置、變動,以及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配備和職級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選拔、交流和培訓納入本地區、本單位幹部管理範圍。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應當從退役士兵或者人民武裝學校畢業的學生中選拔。初始工齡不超過35周歲,最高工齡不超過50周歲。其他年齡在30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熱愛人民武裝工作的人員,也可以選拔為專職人民武裝幹部。
民兵幹部是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富力強,有壹定文化知識,軍事素質好,熱愛民兵工作的人。民兵幹部壹般從退役士兵中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