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請介紹壹下《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
答:SASAC高度重視並積極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13號),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壹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的原則,以完善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機制為總目標,有進有退,在廣泛征求各省(區、市)SASAC、中央企業、部分民營企業、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中央企業和地方SASAC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壹步推動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發展方式轉變。
記者:請介紹壹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民間投資的基本原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回答:《指導意見》中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符合國家關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有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所有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記者:請介紹壹下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
國資委(SASAC)有關負責人回答:國家關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有關規定,體現在憲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更集中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SASAC的通知》(國辦發〔2006〕97號)中。根據國務院國發[2006]97號文件,國有資本應集中於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產資源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對需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本,應當按照循序漸進、合理流動的原則依法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記者:請介紹壹下民營投資在國企改制重組中的方式方法。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回答: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應當采用市場機制,信息公開,形式多樣,符合法律法規。《指導意見》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布擬引進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進業績優良、信譽良好、追求同壹目標的民間投資主體;民間投資者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通過出資、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記者:請介紹壹下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回答:《指導意見》提出,民間投資者或者民間投資者與國有企業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產權市場公開競價方式轉讓國有產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中單獨為私募投資者設定附加條件。
記者問:請介紹“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中不得對私募投資者設置附加條件”這壹規定的現實意義。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回答:國有股東通過證券市場或產權市場轉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公開征集受讓方時,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13號),保障民間投資者公平參與,《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國有股東以公開征集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產權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轉讓國有產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下單獨設立民間投資者。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各類投資者的平等待遇,有利於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記者:請介紹壹下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標準要求。
答: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積極推動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指導意見》明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明確規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