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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3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建設單位委托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進行控制,監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監理地方技術標準;

(二)指導和協調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監理活動。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財政、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自律管理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信用體系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於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監理保險)

本市鼓勵監理單位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第二章監理委托第七條(監理單位資質)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第八條(外省市監理單位記錄)

外省市監理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九條(監事的資格)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

其他監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通過相關考試。第十條(建設工程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監理:

(壹)國家和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項目;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或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項目。第十壹條(監理費另計)

對依法必須進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上限執行。其他建設工程的監理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專項賬戶中單獨繳納建設工程監理費。監督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監事直接委托和投標)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活動。

建設工程監理的評價標準應包括監理單位的資質和工作經歷、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和人員條件、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經歷和業務能力、監理大綱的編制質量、設施、監理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等。

國家或本市重點建設項目監理評標,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答辯的方式對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價。第十三條(對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項目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已擔任壹個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不得將其同時任命為兩個以上其他建設項目的監理工程師。下列建設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不得同時任命其為其他建設項目的監理工程師:

(壹)單項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工程造價超過2億元人民幣的;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4)國家或市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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